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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管培生因拒絕公司組織的周末跑步活動而被辭退”的事件引發了網友廣泛關注。
張先生2024年7月22日入職北京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擔任管培生一職。入職43天的工作期間,因連續兩次拒絕參加公司組織跑步活動,9月4日收到了公司的單方面解除勞動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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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看這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該說這個公司的HR或法務還是比較專業的。
因為只字不提拒絕參加公司周末組織跑步的事情,也沒有任性的寫上“不服從工作安排”、“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等高風險解除理由。
“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的法定解除理由。
只要是懂點勞動法的HR,這個老板如果讓你明天把這個管培生開掉,估計最穩妥的就是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
但是,解除通知書寫上“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合法解除嗎?
那不亂了套了。
寫上嚴重違紀,寫上曠工,豈不是由著單位寫。
我之前寫過多篇文章,討論試用期員工解除問題,其中最常見的法定理由就是不符合錄用條件。
目前這名管培生已經提起了仲裁,如立案開庭,主要證據其實都需要公司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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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要證明解除滿足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的要求,涉及以下四個方面進行舉證:
(一)公司針對管培生有明確的錄用條件,且已告知員工
最常見的形式是入職時簽訂的錄用條件告知書,這是非常明確的錄用條件,且通過簽字已經實現了告知。
還有的公司會把錄用條件直接放到勞動合同中,簽訂勞動合同就完成了告知。
需要注意,招聘網站的招聘崗位要求,不等同于錄用條件。
(二)員工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
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試用期員工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根據管培生張先生透露,公司表示組織跑步活動是為了增強團隊的戰斗力和凝聚力,拒絕參加跑步活動反映出其缺乏主動思考和管理潛力,不符合公司對管培生的要求。
這里提到的缺乏主動思考能力和管理潛力跟錄用條件有什么關系?
主動思考能力和管理潛力是非常主觀的評價,幾乎很難確定客觀的評價標準。
如果非要把管培生的行為與錄用條件建立聯系,只能把“不認可公司企業文化”、“不服從工作安排”等內容放入到錄用條件中。
目前沒看到北京這家公司的錄用條件告知書內容,不知道在開出管培生的辭退通知書時,公司是否已經想好了對策,想到了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方法。
還只是先按照領導的意思做,走一步看一步。
(三)公司已將解除理由和相關情況通知工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這是解除程序的要求。
(四)公司已向員工送達解除通知書。
此部分應該不用舉證。
因為員工已經把該通知書發布到了網絡,且員工仲裁時,需要提交公司解除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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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應該如何維權?
該管培生至少可以提起以下兩項仲裁請求:
第一是主張公司違法解除,要求支付賠償金2N(管培生N為0.5,計算后為1倍工資)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是主張加班工資。從新聞內容看,管培生已經連續高強度加班12天,每天工作十三四個小時。
如果情況屬實,且員工有證據證明,則可以主張加班工資。
標準為工作日1.5倍,休息日2倍。
該事件因為目前在網上有較大影響,仲裁委正在組織調解。
讓我們拭目以待后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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