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公眾號。
本書序言
貪污賄賂犯罪在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均受到高度關注,新近幾次刑法修正案的內容也呈現出對治理貪污賄賂犯罪的不斷調整和優化,刑法學界就相關問題的研究也不斷深入,呈現出理論與實踐的良好互動。從這個意義上說,本書的出版正是回應了刑法理論與司法實務對貪污賄賂犯罪的關切,可謂恰逢其時。
在一定程度上講,學界對貪污賄賂犯罪的研究相對于其他罪名不可謂不豐富和充實,但從“裁判要旨”切入進行司法認定的相關研究,經文獻檢索發現,成果并不多,因而本書是一次很好的研究嘗試。在我看來,本書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關注與推薦。
一是研究內容的全面性。貪污賄賂犯罪是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罪名,該章共有十五個罪名,而本書共研究了其中的十二個罪名,分別從貪污賄賂犯罪的具體個罪的構成要件與犯罪認定兩個視角展開。“構成要件,是一種將社會生活中出現的事實加以類型化的觀念形象,并且進而將其抽象為法律上的概念。”就具體個罪的研究而言,構成要件的視角無論如何是不能忽視的,其中自然應該包括侵害客體與侵害對象、實行行為、行為主體與主觀要件。本書中,作者并沒有糾結于犯罪構成體系的理論之爭,而是將具有共性的客觀行為與主觀要件作為研究的重要內容。在此基礎上,本書較為詳細地分析了貪污賄賂犯罪中每個具體罪名的犯罪形態、共同犯罪形態、罪數形態以及此罪與彼罪的區別等內容,上述內容是研究具體個罪在本體論之外不能忽略的共性問題。因而,本書的研究內容全面、視野開闊,為貪污賄賂犯罪中十二個具體個罪勾勒了“畫像”。
二是研究體系的完整性。體系性思維是法學研究的重要思維方式和研究方法。本書立足于貪污賄賂犯罪的體系性分析,整體上回應了刑法理論與司法實務關于貪污賄賂犯罪的共同關切。本書力求將體系性思維貫徹到具體個罪的研究上,具體體現在運用犯罪形態、共同犯罪、罪數形態等刑法基本理論范疇分析和闡釋貪污賄賂犯罪的具體個罪,由此形成具有一定結論性的理論觀點,豐富和完善了刑法理論關于貪污賄賂犯罪的研究。
三是研究方法的開拓性。“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研究方法猶如一把利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研究內容的新穎性和研究結論的妥當性。本書的特色在于,將類案檢索、類案分析、類案比較運用在貪污賄賂犯罪的研究上。本書除理論論證外,采取了類案檢索的方法,尋找和分析體現爭議焦點問題解決的典型案例。這些典型案例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刑事審判參考》《人民司法》《人民檢察》等刊載的經典案例等,共同凝練為“裁判要旨”,為司法機關合法合理認定貪污賄賂犯罪提供了充分的輔助判斷決策的信息,即“類案”群,從另一側面也回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的司法解釋精神——統一法律適用,提升司法公信力。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來說,“類案”是輔助判斷決策的信息,尋找和運用這些案例是辦案必備技能;對理論研究者而言,“類案”是了解司法實務的重要窗口、理論聯系實踐的重要紐帶。本書以此展開研究,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四是研究側重于理論與實務的關聯性,避免刑法理論研究脫離司法實踐。如本書關于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的界定,刑法理論關于單位犯罪的研究成果頗豐,可具體到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的界定上,是否可以直接援引以及法院裁判是否有足以支撐的裁判理由則不無爭議。對此,本書引入《人民司法》的指導案例,闡釋單位行賄罪和行賄罪的具體區別,由此實現犯罪認定爭議問題的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并互為印證。
——本文節選自《貪污賄賂犯罪裁判要旨與司法認定》一書序言,為便于讀者閱讀,略有刪改
作者簡介
王軍明,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政治學博士后,德國慕尼黑大學訪問學者。曾獲吉林省第十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論文類二等獎、首屆吉林省法學優秀成果獎論文類二等獎、吉林大學第八屆教學成果獎二等獎等;在《當代法學》《中國刑事法雜志》等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三十余篇,多篇論文被《刑事法學》《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轉載;兼任中國法學會反腐敗法治研究方陣常任專家、吉林省法學會犯罪預防研究會秘書長、長春市法律咨詢專家等。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刑法學、比較刑法學。
周童童,太原師范學院法律系講師,兼任太原師范學院等單位法律顧問。主持和參加《山西高校知識產權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研究》等省級以上課題近十項。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刑法學、大學生安全教育。
內容介紹
本書系統梳理了貪污賄賂犯罪相關理論問題,并選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刑事審判參考》《人民司法》《人民檢察》等刊載的經典案例,以及各地法院有代表性的刑事裁判文書,進而總結貪污賄賂犯罪實踐爭議問題,并從案件裁判理由中提煉裁判要旨,為“類案”的裁判提供參考,助力司法裁判標準統一,希冀對刑事法治的完善有所裨益。
目錄先導
第一章 貪污罪
第二章 挪用公款罪
第三章 受賄罪
第四章 單位受賄罪
第五章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第六章 行賄罪
第七章 單位行賄罪
第八章 介紹賄賂罪
第九章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第十章 隱瞞境外存款罪
第十一章 私分國有資產罪
第十二章 私分罰沒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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