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閆某是一個從事家居裝飾行業的個體老板,2019年4月,閆某與山東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書》,約定該公司授權閆某為太原地區“索菲尚”品牌家居產品經銷商,閆某向該公司支付進貨定金,該公司按實際進貨量向閆某返還產品,直至全部進貨定金返完為止。
合同簽訂后,閆某向該公司支付進貨定金60萬元,但該公司卻只提供了20萬元的貨物樣品。之后,閆某多次從該公司付款進貨。2023年3月,閆某想繼續從該公司進貨,但卻發現再也聯系不上公司的人員。
為了一探究竟,閆某前往山東該公司的住所地查看,發現該公司已人去樓空。后閆某經查詢了解才得知,該公司已于2020年6月從山東搬至湖北,而且已于2022年1月注銷。
此時,還有40萬元的進貨定金沒有返還,閆某意識到他可能被騙了。在經過報警處理無果后,閆某委托李廣成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多起合同糾紛案勝訴,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代理思路:
本案中,由于與閆某簽訂《合同書》的公司已注銷,經過對案情的認真梳理和分析,李廣成律師制定了切實可行的訴訟策略和代理方案,決定以該公司的股東(同時擔任法定代表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并準備了詳細全面的證據材料和法律依據。
代理結果:
最終,經過李廣成律師的代理,被告迫于壓力在本案開庭審理之后同意與原告達成調解,并及時向原告支付了款項,本案以調解方式結案。 由于本案情況特殊,雖然沒有為委托人要回全部剩余進貨定金,但也為其追回了相當部分的經濟損失,最大限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委托人閆某對李廣成律師的代理效果表示非常滿意?,F將本案民事起訴狀和民事調解書予以發布。
民事起訴狀
原告:閆XX,男,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山西省太原市XX區XX街辦XX村XX號,身份證號:1401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廣成律師,山西嘉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湖北省安陸市XX辦事處XX村XX組XX號,身份證號:4222XXXXXXXXXXXXXX。
太原合同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山西經濟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退還原告進貨定金40萬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9年4月23日,原告與山東XX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公司)簽訂《合同書》,約定:1、原告向山東公司支付進貨定金,山東公司授權原告為山西太原“索菲尚”鋁制家具系列產品經銷商;2、原告進貨達壹拾萬元山東公司返還3萬元產品,直到進貨定金返完為止;3、山東公司按照原告確定訂單供貨,原告按合同約定價格進貨。
《合同書》簽訂后,原告向山東公司支付進貨定金60萬元,但山東公司卻只向原告提供了20萬元的貨物樣品。原告多次向山東公司付款進貨,后由于聯系不上對方人員,原告前往山東公司住所地查看,發現該公司已人去樓空。
后經原告查詢了解才得知,山東公司已于2020年6月22日變更為湖北XX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公司),且湖北公司已于2022年1月7日注銷。
原告認為,原告與山東公司之間實為買賣合同關系,《合同書》約定的進貨定金,實為進貨預付款,雙方合作結束后,在山東公司未按照進貨定金足額提供貨物的情況下,理應將剩余40萬元進貨定金及時退還給原告。湖北公司在明知其未向原告提供與進貨定金等額貨物,也未向原告退還剩余進貨定金的情況下,辦理注銷登記,逃避債務的意圖十分明顯。被告作為湖北公司的股東,應當對湖北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據此,原告現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判如所請,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陸市人民法院
原告: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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