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具有寶貴的生態價值,可以很好地維持生態多樣性及生態平衡,盡管如此,仍然有人對野生動物動了歪腦筋,非法捕獵野生動物的現象仍然存在。近日,福州長樂一男子因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被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經查
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間,謝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長樂某地山上采取設置捕蛇網、繩套陷阱等禁用的捕獵工具和方法獵捕野生動物,共捕獲白鷴1只、眼鏡王蛇4條、小麂3只、舟山眼鏡蛇1條、野生滑鼠蛇2條,并將其中部分野生動物出售獲利3600元。
經鑒定
白鷴、眼鏡王蛇
均屬于國家二級保護物種
核定價值共計2.5萬元
小麂、滑鼠蛇(僅限野外種群)
及舟山眼鏡蛇
均屬于列入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
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
“三有”保護動物
核定價值共計10600元
2024年5月30日,長樂區檢察院以謝某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向長樂區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就謝某某造成的野生動物資源生態功能損失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謝某某認罪認罰,表示愿意退出違法所得,自愿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協議,現已履行調解協議全部內容,賠償野生動物資源生態功能損失35600元。
2024年8月29日,長樂區法院判決謝某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事關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我國法律規定禁止非法狩獵野生動物,實施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及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不僅要受到刑事處罰,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請廣大群眾自覺愛護野生動物,增強自身生態環保意識,切勿以身試法,觸犯紅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供稿 |陳欣知、李怡
編輯 | 黃穎、王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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