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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在欠條中填寫虛假身份信息,意圖逃避履行還款義務,法院會怎么判?
案情簡介
王某自稱某公司業務員,于2017年至2018年多次找到某廣告公司制作條幅、店招、海報等,廣告公司按照王某要求制作完成后,將其交給王某,王某始終未支付廣告制作費。
2018年2月14日,雙方對賬后,由廣告公司經理吳某書寫欠條一份,王某在欠款人處簽名捺印,在欠款條下方書寫身份證號及家庭住址并捺印。欠條上載明:今欠某廣告裝飾有限公司廣告制作費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2019年1月1日前一次還清。
可到了約定還款時間后,王某未按約支付,且其留存的手機號碼變為空號。2024年6月18日,經到派出所查詢后顯示王某留存的身份證號碼錯誤,且將欠條上姓名中的“鎧”書寫為“豈”“夂”,經查此字并不存在,調取其留存地址中同名人員的戶籍信息進行比對后,發現其身份證號碼與王某在欠條中書寫的身份證號碼僅出生年份相差一年,其余數字及排列均一致。
查詢到王某的新手機號后,吳某隨即撥通了王某手機號碼與其通話。通話中,王某承認欠廣告公司廣告費,但其稱現在沒錢,無力償還。吳某認為,王某系故意書寫錯誤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于是,廣告公司將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向廣告公司支付欠款5500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欠條中的姓名處書寫了不存在的字,且留存的身份證號碼與王某的身份證號碼僅出生年份相差一年,結合廣告公司提交的訴訟當事人戶籍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表、吳某與王某的通話內容及其陳述,能夠確認欠條中的簽名系王某簽名。本案中,廣告公司按照王某的要求制作了條幅等工作成果并交付給王某,欠條中載明的付款日期已屆滿,王某應支付報酬5500元。關于利息,廣告公司要求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王某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因此,判決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某廣告裝飾有限公司報酬5500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是一種日常生活中常見的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財物的憑據。在簽署欠條時,應確保內容合法、格式規范,并保持警惕心,仔細甄別簽署欠條各方所留信息是否為真實信息,予以穩妥確認后再簽署,方可降低類似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即使遇見類似情況也無需慌張,應及時收集轉賬記錄、通話錄音及指紋捺印等,這些都可以作為認定相關事實的證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來源:臨沭法院、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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