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
中國有句老話,叫做人怕出名豬怕壯!近日,京東集團董事局主席劉強東與妻子章澤天共同向公安機關報案,原因是網絡上關于章澤天加入“光明會”以及對他們家庭及私人生活的惡意造謠抹黑信息已廣泛傳播。這一事件引發了公眾對名譽權保護、網絡謠言的法律責任以及證據收集等問題的關注。今天金寶每日說法對此來進行一個通俗易懂的法律解析
此行為是否已明確構成對劉強東和章澤天名譽權的侵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名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此次事件中,大量水軍賬號有組織地大肆散布、傳播關于劉強東和章澤天夫婦的不實信息,短時間內炮制出上萬條謠言信息,顯然已經對他們的社會評價造成了負面影響,損害了他們的名譽權。
造謠者的行為不僅包括了捏造虛假事實,還通過言語、文字等方式在社會上進行公開的擴散,這完全符合名譽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因此,可以明確地說,造謠者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劉強東和章澤天名譽權的侵犯。
若要認定造謠者的行為違法,在證據收集和認定方面需要達到怎樣的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要認定造謠者的行為違法,需要收集并認定一系列的證據。這些證據應能夠充分證明造謠者實施了捏造并散布虛構事實的行為,且這種行為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并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具體來說,證據可能包括網絡截圖、視頻記錄、證人證言等,能夠證明謠言的來源、傳播范圍以及造成的社會影響。同時,還需要通過專業機構或專家的鑒定,來確認謠言的虛假性及其對受害者名譽權的損害程度。
在認定方面,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具體來說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可認定為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如果證據充分、確鑿,且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那么法院就有可能認定造謠者的行為違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沒有達到數量,則可能是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或者民事責任。
惡意造謠抹黑的自媒體或個人用戶,是否構成犯罪?
對于惡意造謠抹黑的自媒體或個人用戶,如果其行為達到了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標準,那么就有可能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實施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來說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可認定為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
在此次事件中,大量水軍賬號有組織地散布、傳播謠言,且短時間內炮制出上萬條謠言信息,顯然已經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因此,如果經法院審理認定,這些自媒體或個人用戶的行為確實構成了誹謗罪,那么他們就有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此外,如果造謠者的行為還觸犯了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如尋釁滋事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等,那么他們還可能面臨更加嚴厲的法律制裁。
金寶每日說法
綜上所述,金寶每日說法認為,劉強東和章澤天夫婦報案的事件再次提醒我們,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網絡上發布信息時都應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惡意造謠抹黑的行為,法律將嚴懲不貸。同時,我們也應提高法律意識,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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