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糾紛中,父母雙方為爭奪子女撫養權往往陷入激烈爭執,此舉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因此,全力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是法官處理該類案件時的首要考量因素。近日,平南法院在調處一起離婚糾紛案時,秉持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妥善化解雙方矛盾,促成雙方達成了撫養孩子的協議,糾紛的妥善化解彰顯了主辦法官的智慧和司法的溫度。
案情回顧
原告小麗(化名)與被告小勇(化名)于2013年2月登記結婚。2012年12月生育長子,2014年12月生育次子。近年來,夫妻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2019年2月開始兩地分居,兩個小孩隨被告小勇留在本地生活讀書。隨后,原告小麗向本院起訴離婚,請求法院判決夫妻雙方一人撫養一個未成年孩子,被告小勇則主張由自己來撫養兩個孩子,撫養費可以由自己來承擔。
法官調解
法庭主辦法官在審閱本案卷宗后發現,該案處理涉及原被告今后的權利實現,以及探望權行使等諸多問題,如處理不當,不僅對其孩子成長會產生不利影響,還可能引發一系列衍生矛盾。因此,法官認為有必要精細入微地開展雙方的調解工作,從根本上解決雙方分歧。目前兩個孩子分別為12歲和10歲,法官將調解時間安排在放學后,以便當面征詢孩子們的個人意愿,了解其真實想法。
經詢問,長子要求隨父親小勇生活,次子也要求隨父親生活,同時希望與哥哥一起生活?;诖耍ü購摹胺ā⒗怼⑶椤钡榷喾矫?,對雙方進行思想疏導,釋明要在充分尊重兩兄弟意見的基礎上解決問題,積極促使雙方達成撫養協議。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了由小勇撫養兩個孩子的協議,并約定,在不影響兒子生活和學習的前提下,小麗可以隨時探望。
法官說法
隨著國家生育政策的放開,很多家庭生育多名子女。在父母離婚時如何確定多名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已成為司法實踐中面臨的新問題。在離婚案件審理中,法官對于撫養權歸屬的判斷,始終是從堅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條件、撫養子女的個人意愿、子女長期穩定的生活環境等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對于滿八周歲的子女亦應了解并尊重該子女的個人意見,才能最終確定子女由誰撫養更為合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在離婚案件中,雙方對子女撫養達成協議的,按協議處理,雙方存在爭議的,一般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原則來決定。如果子女年滿八周歲,就應當尊重子女的選擇。
(素材來源:平南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