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署的規定,所有網絡游戲必須接入網絡游戲防沉迷實名驗證系統,所有網絡游戲用戶必須使用真實有效身份信息進行游戲賬號注冊并登錄網絡游戲。規定不可謂不嚴,但一些未成年玩家還是想方設法繞過了網絡游戲防沉迷實名驗證。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未成年人游戲充值退款案件,15歲的中學生小徐冒用母親的身份信息注冊登錄游戲后,又偷偷用母親的微信給游戲充值了近5000元。小徐母親發現后,起訴要求平臺和游戲收款方退還全部充值金額,但未獲法院全額支持。
小徐癡迷游戲,可未成年人的身份和需要花錢充值才能購買的道具成了其游戲升級過關的阻礙,故小徐利用父親的手機副卡號注冊了某短視頻平臺,隨后進入平臺內鏈接的小游戲,并利用偷偷掌握的母親的身份證信息進行了實名認證。在游戲期間,小徐又趁母親不注意,用母親的微信購買了多件游戲道具,單次充值金額多為6元、25元、68元、118元,總共花費了近5000元。
小徐母親得知小徐在未經自己允許的情況下充值游戲后,將短視頻平臺、游戲收款方告上法庭,認為兩公司在防范未成年人充值方面存在技術漏洞,并存在誘導未成年人充值的行為,構成欺詐,要求兩公司退還小徐所充值金額,并按照三倍責任賠償其一萬四千余元。據悉,小徐在11歲時就曾用母親手機在多款游戲中充值過一萬余元,后經訴訟獲得了全額退款。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短視頻平臺、游戲收款方不構成欺詐。小徐主動繞開防沉迷系統、其監護人未嚴格引導管理未成年人上網行為是充值行為發生的主要原因。涉案游戲已經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署的規定接入了防沉迷實名認證系統,基于網絡交易行為虛擬性、遠程性的特點,交易雙方主要通過玩家注冊的網絡賬號以及法定的身份核驗機制確認身份。小徐冒用其監護人的身份信息進行平臺登錄、游戲注冊、充值消費,在平臺及收款方看來,涉案游戲賬號的使用者就是成年人,因此二被告未違反相關規定,不存在過錯。此外,小徐此前已發生過大額充值行為,并多次偷用母親微信轉賬進行游戲消費,說明其監護人在教育引導小徐理性上網方面存在不足,對于充值行為的發生存在主要過錯。
不過,因小徐充值行為發生時僅15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充值行為有效,其余部分因超過未成年人的認知和理解能力且小徐的母親事先對此不知情、事后不予追認,應屬無效,應予返還。故參考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中確定的“8周歲以上未滿16周歲的用戶,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50元人民幣,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2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結合雙方的過錯情況,一審法院酌定二被告公司退還小徐已消費的充值款2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小徐及其母親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北京四中院二審認為,小徐及其母親主張返還充值款項,指向的是充值行為的無效,而該充值行為得以實現的最根本原因是其監護人對自身手機設備、微信賬號和支付密碼未盡到及時監管義務。在未成年人存在多次網絡游戲充值行為的前提下,該案部分交易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源自于法定監護人未監管好自己的賬戶,并疏于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監管。同時,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游戲存在故意設計技術漏洞來引誘未成年人充值,因此難以認定短視頻平臺和收款方以欺詐的故意實施了欺詐行為。最終,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目前該案二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當前,在網游防沉迷實名認證模式下,仍有不少未成年人通過冒用身份、租號等方式積極追求繞過防沉迷機制。當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同意進行游戲充值時,對于其中超過與未成年人年齡、智力相適應的部分,監護人可以主張退回充值金額,不少家長因此得以挽回一些損失。
不過,法律的保護與網絡平臺針對未成年人充值退款的便捷不能成為家長忽視自身監管職責的借口?!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可見,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是監護人的法定職責。
網絡游戲、消費行為均需從用戶掌握的終端設備發起。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網絡活動的安排,對終端設備、網絡賬號、支付工具的管理,是引導未成年人科學上網、預防沉迷網絡和非理性消費的重要環節。該案中,小徐的家長認為責任僅在于網絡平臺和游戲方的實名認證技術漏洞,卻忽視了自身對手機設備、支付密碼等疏于管理這一問題,且在類似事件此前已經發生過的情況下,繼續怠于履行對未成年人用網的管理職責。
法官提示,在幫助孩子正確用網、養成健康游戲行為的過程中,家長始終是第一責任人??v然事后監護人可以依法申請退款,但切莫對“未成年人游戲充值退款機制”產生依賴。要想切實解決孩子的游戲沉迷問題,離不開家長的參與和監督。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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