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資金出入境的法律風險。郭律師團隊整理了覆蓋虛擬貨幣交易、跨境貿易、內保外貸、境外投資等26種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研究。接下來我們將從:一般過程及成本、優缺點、常規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四個部分為大家詳細的分析各類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
第 十 六種:利用消費轉移資金
1、一般過程及成本
1. 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費:此種方法,購房人可以預先將一定金額存入多張信用卡,在境外直接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這種方法的主要成本來自于信用卡的手續費,同時,可能因為匯率波動產生額外成本。
2. "先買后退"策略:需求人可以使用銀聯信用卡或借記卡在海外商店購買商品,如奢侈品等,并在購買后立即以折價的方式將商品轉讓給商店以獲取現金。這種方式需要支付一定的服務費,通常為5%至10%。成本則主要為服務費和可能出現的匯率波動風險。
3. 自我交易策略:通過在國外設立公司,買賣自家產品,實質上是自我交易。這種方式的成本主要為設立和維護公司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注冊費、年審費、會計費等。
2、優缺點
優點:上述三種方法的共同優點是都可以在規避外匯管制的同時完成境外付款。而且,這些方法較為靈活,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操作,相對來說不受時間、地點限制。
缺點:首先,成本較高,尤其是"先買后退"策略和自我交易策略,可能需要支付高達10%的手續費。其次,操作復雜,需要有一定的財務知識和經驗。最后,這些方法可能因違反相關法規而引發法律風險。
3、常規法律風險
利用消費轉移資金的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在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費中,如果資金轉移被認定為逃匯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39條的規定,可能會面臨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的要求,以及處以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同時,如果涉嫌使用虛假購物消費以獲得現金,也可能觸犯欺詐罪等刑事責任。
對于"先買后退"策略,購買商品后立即將其轉讓給商店以獲取現金,存在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風險。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44條,擅自改變外匯或結匯資金用途將面臨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以及處以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此外,該策略還可能涉嫌洗錢、逃稅等非法行為,觸犯相關刑法法律。
自我交易策略中,通過在國外設立公司進行自我交易,也可能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如果該方式被認定為逃匯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39條的規定,可能會面臨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的要求,以及處以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此外,如果使用該方式進行虛假交易以逃避外匯管理規定,可能觸犯欺詐罪等刑事責任。
4、刑事法律風險
可能導致如下刑事風險: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如果消費資金來源非法,例如,來自貪污、受賄、詐騙等犯罪行為,然后通過消費轉移方式將資金轉移到境外,這就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洗錢罪:如果通過消費轉移方式將資金轉移到境外,且這些資金是非法所得,或者這些行為使得非法資金得以“合法化”,那么可能構成洗錢罪。
5、法律條文引用
1.《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如果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者,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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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現任盈科深圳第六屆領導班子管委會委員、實務(學術)研究工作委員會主任、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同時兼任西北政法大學數字經濟與國家安全研究院執行院長、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深圳市法學會數字法學研究會理事、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等。多次被評為盈科全國優秀律師、領軍人才、十佳律師、2022年度《對話律師》封面人物等。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過數十起刑事案件的無罪辯護,發表了數篇專業學術論文(部分為核心期刊),出版了國內首本區塊鏈行業的法律實務類專著《區塊鏈法律實務》(中國法律出版社),其經典案例也被編入《辯策》《盈論》《案說合規》等著作。多次受邀《新華社》《民主與法制》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中國經營報、中國產經新聞、CCTV華夏之聲、新京報、法制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中華網、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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