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1主動聯系何某(另案處理)等限制級漫畫書銷售商,經通謀決定由被告人王某1安排進口T地區正規書籍并在其中夾藏限制級書籍走私入境,由相關銷售商向王某1支付運費,書籍入境后由王某1安排物流送達貨主用于銷售牟利。
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間,被告人王某1多次委托Z公司作為消費使用單位,委托Z公司作為代理進口單位,并由Z公司向上海市C局申請出版物進口備案,后將何某等貨主在T地區采購的限制級漫畫書夾藏在備案的書籍中向海關瞞報進口入境。期間,被告人王某1共計收取運費人民幣300余萬元。
爭議焦點:進口書本夾帶“黃色書籍“構成何罪?
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團隊提示:
一、相關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走私淫穢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2、《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達到下列數量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一)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不滿一百盤(張)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不滿二百盤(張)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不滿二百副(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畫片五百張以上不滿一千張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于上述數量的。
走私淫穢物品在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淫穢物品在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五倍,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二、爭議焦點解析
走私淫穢物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和社會管理秩序。(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犯罪,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4)主觀要件:本罪屬故意犯罪,而且必須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所謂以牟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走私淫穢物品是為了出賣、出租、放映或通過其他方式而獲取錢財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所謂以傳播為目的,是指行為人走私淫穢物品不僅是為了自用而是意圖在社會上發行擴散。行為人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為人確實沒有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為個人使用,夾帶少量淫穢物品出入境,即使其走私淫穢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構成本罪。
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是淫穢物品而運輸、攜帶或者郵寄其進出境的,由于他不具有走私淫穢物品的故意,則不能認為其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為了自用、贈友、受他人委托代買而攜帶、夾帶少量淫穢物品入境的,因其沒有牟利或傳播的目的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認定,而是走私淫穢物品的一般違法行為。
本案中,等限制級漫畫書銷售商,經通謀決定由被告人王某1安排進口T地區正規書籍并在其中夾藏限制級書籍走私入境牟利的行為,符合走私淫穢物品罪的構成要件。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