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吳某2、夏某的情況是否符合貴局39號文件掛靠情形的征詢函
國家稅務總局:
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在辦理一起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上訴案件中,涉及貴局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第39號公告規定內容和精神的理解問題,現就有關問題征詢貴局,請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回復。
相關事實: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2、夏某及原審被告單位河北恒瑞陽光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瑞公司)的涉案情況,原審被告人吳某2、夏某系沒有藥品經營資質的自然人,他們自行聯系好購方(供貨商)和銷方(北京幾家配送公司),以恒瑞公司名義與購、銷雙方簽訂購銷合同,二人先將購貨款給付恒瑞公司,再由恒瑞公司把貨款打給供貨商購買藥品,供貨商向恒瑞公司出具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相關手續,恒瑞公司按照供貨商出具發票金額的7.5%左右給二人折抵開票費,除有特別要求的藥品外,這些以恒瑞公司名義購買的藥品,均按二人的要求直接發到北京的幾家配送公司,北京的配送公司依據恒瑞公司開據的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將貨款給付恒瑞公司,恒瑞公司從中扣除下一次貨款和9.5%左右的開票費后,將余款退給二人。
周而復始。
期間,恒瑞公司還為二人出據了相關委托手續以便開展工作。
整個交易過程中供貨商給恒瑞公司出具的進項發票和恒瑞公司給北京的配送公司出具的銷項發票上的品種、數量是一致的,只是恒瑞公司按照二人的要求把單價提高了。高開差價部分恒瑞公司用從其它渠道獲得的進項發票補齊。
上述行為是否符合貴局2014年39號公告及在2014年7月8日發布,并于8月1日起施行的該公告的解讀內容,即本院請貴局回復吳某2和夏某是否符合解讀中第二條中的第一種掛靠情形。
二、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答復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涉稅征詢問題的函:
國稅總局辦公廳根據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來函提供的情況,吳某2、夏某與河北恒瑞陽光醫藥有限公司之間的關系,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解讀第二條中第一種掛靠情形。吳某2、夏某是掛靠人,恒瑞公司是被掛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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