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 任一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均可作為仲裁裁決執行的管轄依據
閱讀提示:根據《仲裁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被執行人的財產分散于各地時,仲裁裁決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是否可以選擇向任一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院申請執行?當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供了被執行人在執行法院轄區內的多個財產線索,執行法院經調查確認屬實的,可將其作為仲裁裁決執行的管轄依據。
案情簡介
一、2022年1月13日,海南一中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海南國際仲裁院(2021)海仲案字第417號裁決,立案執行了申請執行人某律所與被執行人林某某(住所地為中國臺灣)訴訟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2)瓊96執97號。
二、執行中,海南一中院于2022年1月13日在執行系統發起對被執行人林某某名下財產查詢。多家銀行均反饋被執行人名下賬號有余額。
三、2022年1月24日,海南一中院實際凍結被執行人名下中國工商銀行海南省海口某支行賬號中的余額人民幣12.35萬元;中國工商銀行海南省海口某支行賬號中的余額人民幣12.2元;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瓊海某支行賬號中的余額人民幣0.96萬元;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某支行賬號中的余額人民幣306.7元。
四、2022年1月24日、2月10日、7月8日,海南一中院多次在執行系統上發起對被執行人林某某名下財產查詢。執行系統中相應部門反饋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信息、無證券信息、無稅務登記信息、無車輛信息、無網絡資金信息。
五、海南一中院認為,申請執行人某律所申請執行不符合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一中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瓊96執97號之二裁定(以下簡稱97號裁定),駁回某律所的執行申請。
六、某律所不服,向海南高院復議。海南高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瓊執復180號執行裁定:撤銷一中院97號執行裁定。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海南一中院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海南高院認為:
1.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應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海南一中院在立案執行后,通過執行系統查詢到被執行人林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瓊海市的多家銀行賬戶存有存款,并予以實際凍結,凍結金額達133439.26元,已經對本案予以實際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三條規定,本案中,被執行人在多地有存款,可以視為存款所在地的法院均對本案有管轄權。此時,申請執行人已經向一中院申請執行,一中院也已經立案,因此一中院再以被執行人林某某在該院轄區無可供執行財產,不符合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管轄條件為由,作出97號裁定駁回執行申請,顯然與事實不符,也缺乏法律依據,應當予以糾正。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在當事人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下,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向《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還是應當向破產法院申請,實踐中存在爭議。部分法院認為應由破產法院進行審查,主要理由在于根據《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破產程序開始后有關債務人的訴訟應由破產法院集中管轄。(見延伸閱讀案例1、2)部分法院認為應由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審查,主要理由則在于《破產法》第二十一條并未排除其他法律專門管轄規定的適用。(見延伸閱讀案例3)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
13.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海南高院審理階段,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可知,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管轄是略有區別的。為了方便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進一步予以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屬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應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執行人林某某住所地位于中國臺灣地區,所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關于被執行人住所地的管轄條件。但是一中院在立案執行后,通過執行系統查詢到被執行人林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瓊海市的多家銀行賬戶存有存款,并予以實際凍結,凍結金額達133439.26元,已經對本案予以實際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三條規定,本案中,被執行人在多地有存款,可以視為存款所在地的法院均對本案有管轄權。此時,申請執行人已經向一中院申請執行,一中院也已經立案,因此一中院再以被執行人林某某在該院轄區無可供執行財產,不符合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管轄條件為由,作出97號裁定駁回執行申請,顯然與事實不符,也缺乏法律依據,應當予以糾正。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2-009
某律所與林某某執行復議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瓊96執97號之二】
在當事人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下,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向《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還是應當向破產法院申請,實踐中存在爭議。下文案例1、案例2認為應由破產法院進行審查的,主要理由在于根據《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破產程序開始后有關債務人的訴訟應由破產法院集中管轄。案例3認為應由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審查的,主要理由則在于《破產法》第二十一條并未排除其他法律專門管轄規定的適用。
案例1: 安徽圣陽光伏電力開發有限公司與江蘇愛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特251號】
上海一中院認為:《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該條規定的目的在于通過對破產企業的相關案件進行集中管轄來實現對企業所涉債權債務情況的全面掌握,從而便于人民法院對破產財產依法分配,使得各債權人的債權及時受償。該規定有利于司法效率,并有利于有效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本案的受理時間晚于愛多能源公司破產案件的受理時間,故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愛多能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予支持。
案例2: 黃小龍、安順市鋼固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二審民事裁定書【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黔民轄終16號】
貴州高院認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應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應由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管轄。《破產法》第二十一條是關于破產衍生訴訟專屬管轄的規定,其相對于《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屬于特別條款,在破產程序中應當優先適用。本案中,安順中院已于2015年6月2日受理了鋼固達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故本案管轄應當依據《破產法》第二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予以確定,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故安順中院依法對本案享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當適用《仲裁法》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案例3:億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海潤國際并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二審民事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民轄終325號】
廣東高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關于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與之相關的民事訴訟應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規定,其目的在于通過集中管轄來實現對企業所涉債權債務情況的全面掌握,從而便于人民法院對破產財產依法分配、各債權人的債權及時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如對有關債務人的海事糾紛、專利糾紛、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該條款表明,對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所涉民事訴訟實行集中管轄雖為原則,但并未排除法律關于專門管轄等民事訴訟特別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作為專門規范仲裁及與仲裁相關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當中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綜合上述法律規定,在上級法院未指定管轄的情況下,應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涉案仲裁裁決由廣州仲裁委員會作出,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該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受理撤銷涉案仲裁裁決的申請合法有據,一審裁定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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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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