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委會“成立難”在很多地方是一個普遍現象,分析其原因,可能和物業、物管部門或是業主本身有關。
一、部分業主消極參與。許多小區的業主似乎將成立業委會視為一種未知的風險,認為籌備組成員最終目的在于覬覦小區公共資產。如果拋開多數人,僅由少數業主發起,成立業委會很可能會遭遇失敗。
二、過分依賴政府解決物業問題。在某些小區中,盡管物業與業主間的矛盾激烈,但大多數業主傾向尋求政府幫助(包括打12345、信訪等),而沒有嘗試成立業委會進行制約。實際上政府只能監管物業服務,對于小區資產管理等卻鞭長莫及。
三、業主內部意見不合。如果簡單地將小區業主歸類,大致可分為支持成立業委會、反對成立業委會以及觀望者三類。但就觀望者而言,他們可能更容易受到物業公司宣傳的影響,最終站在物業的一邊。
四、物業公司的層層阻擾。在業委會籌備階段,物業可能會拒不提供業主花名冊;在業主投票環節,物業可能會采取不正當手段舉報;公布公告時,物業甚至可能深夜間悄悄撕掉。而當業委會即將成立之際,物業還可能通過減免物業費等方式策動“反水”。其根本原因在于,物業擔心業委會成立后首要任務便是更換物業公司。
五、籌備組成員自身實力尚待提高。業委會的成立并非僅憑熱情與決心便能實現。堅定的信念、強大的影響力、良好的人際關系以及組織協調能力,再加上一定的法律知識,方能有效地聯合其他業主召開業主大會。部分籌備組成員能力平庸且缺乏學習習慣,很容易在程序上遭受挫折。
六、政府職責邊界模糊。有時會發現一個奇特現象:住建局、街道物管辦、社區有時均可指導業委會的成立,但有時又互相推諉,不愿去管。如果詢問工作人員如何指導成立業委會,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工作范圍及內容,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他們可能也不清楚。
七、宣傳動員能力不足。無論是業委會籌備組成員,還是發起人或義工,他們都是兼職、義務開展工作,時間和精力都有限。在此期間,派發宣傳手冊、確認業主身份、核實候選人身份或傳達業委會成立進程等都是重要工作。部分義工在參與過程中可能受到物業公司的利益誘惑,從而選擇退出。
八、物業的惡意阻撓。在某些小區,想成為業委會成員需滿足諸多條件,比如家中不得搭建違建、無違法犯罪失信記錄、必須是黨員等。為達到阻撓目的,物業過程中可能會尋找候選人的“負面資料”向上舉報,或采取隱藏措施使其無法達到雙過半要求。
九、業委會成立程序繁瑣。為達到有效監管的目的,有些地方立法更多強調業主大會的作用,壓縮業委會的地位。根據地方新規,很多小區難以按期召開首屆業主大會,往往出現業主大會籌備成立周期長或陷于反復籌備成立的怪圈現象。
十、彼此間的利益沖突。在業委會成立過程中,各主體之間存在著一些利益沖突或利益關聯現象。業主認為街道、社區應該站在業主的一邊,但實際上,由于擔心業委會成立后存在貪腐、難以管理的情形,基層部門更希望物業公司單獨治理。
作為業主自愿組成的自治組織,業委會以民主的方式作出滿足大部分業主權益的決策指導,以此提高業主參與自治的積極性,更好的保證社區公共管理的目標。因此,雖然成立業委會“任重而道遠”,但堅持必勝信念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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