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被稱為“送上門的群眾工作”。許多信訪人在走訪過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信上不信下”的心理,傾向于向上反映,期望投訴的問題能被更高層級的單位重視,以獲得更快處理。然而,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規定,大多數情況下,訴求最終都會被交由屬地部門處理和回復,少數情況存在例外。
那么,哪些情況下,會由上級部門處理和回復呢?
首先,信訪事項的復查和復核,由處理、復查部門的上級單位作出復查、復核意見。如果對處理意見回復不滿意,可在收到處理意見書后30日內向上級機關、單位申請復查,收到復查申請的機關、單位應在30日內作出書面復查意見;如果對復查意見仍不滿意,可在收到復查意見書后30日內向上級機關、單位申請復核,收到復核申請的機關、單位應在30日內作出書面復核意見。【1】
由于復查、復核意見的作出單位是職能部門的上級單位,因此對投訴事項的政策依據非常清楚,且會在辦理過程中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進行再次深入調查,作出的答復意見也會加蓋上級單位的印章。
其次,領導接訪類事項。為解決部分突出的民生訴求,多數地區規定了領導定期接訪制度,并在政府門戶網站公示。通過領導接訪,既可解決合理訴求,又可做好情緒疏導,引導依法有序反映問題。領導接訪的主要方式包括:公示(時間、地點等)-接訪(定點接訪、重點約訪、帶案下訪)-包案(“四包”責任制)-落實(案結事了)。【2】
部分投訴人對基層工作人員缺少信任,認為事情長期未解決的根源在于工作人員“級別太低”、“能力不行”、“互相推諉”,希望有“大領導”接待自己,“推動事情解決”。一般而言,領導接訪的事項,會有助于信訪矛盾的化解。
最后,交辦督辦類事項。盡管此類信訪事項仍交由屬地部門辦理,但辦理結果需經上級單位審核。具體而言,有權處理單位需撰寫承辦報告,由上級信訪部門審核并報送。對于認定事實不清、定性不準、處理結果不當、意見未落實的事項,退回職能部門重新答復。報告多次被退回的,由交辦部門予以通報批評。【3】
一件信訪事項是否被交辦、督辦可從辦理程序中看出,但為何會被交辦、督辦?可能是發現辦理過程中存在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的情況,也可能是因處理意見認為訴求合理但未得到執行。【4】
從訴求角度來看,如何自行判斷訴求是否合理,可將訴求與證據材料結合,參照“證據三性”的規定。所反映問題是否真實發生,是否具有“客觀性”?自己提交的證據是否是合法手段獲得的,有沒“合法性”?自己提交的證據材料和反映訴求之間是否是緊密關聯的,有沒“關聯性”?
一份能被采納的證據材料,其內容不只是包括當事人本人陳述的客觀事實,更應是被證據證實的法律事實,也就是客觀事實和法律依據的結合。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一)對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所以,一件訴求最后能否可以化解,關鍵并不在于投訴的層級和辦理的工作人員,而是是否符合化解的規定。
【1】、【4】分別對應《信訪工作條例》第35、36、40條。
【2】引自新華網,《中辦國辦轉發有關干部定期接訪等三個文件》,2009.4.14
【3】引自南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信訪局交辦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報送辦法》,20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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