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執行裁定是否應予撤銷?
閱讀提示:法律文書的權威性與確定性是維護法治秩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石。當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因種種原因被依法撤銷時,基于該已撤銷法律文書所作出的執行裁定,其法律效力與存續狀態應如何界定?執行裁定是否應當隨之撤銷?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執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的撤銷而撤銷。如果新的執行依據改變了原執行內容,需要執行回轉的,則人民法院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如已執行的標的額沒有超出新的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標的額,則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新的執行依據內容扣除已執行的部分,對案件繼續執行。
案情簡介
一、安徽某制冷公司與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糾紛一案,安徽高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5)皖民三終字第00056號民事判決,判決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賠償安徽某制冷公司經濟損失2899301.50元等。判決生效后,安徽某制冷公司向合肥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以(2016)皖01執566號案件立案執行,實際執行到位2987755元。
二、安徽某制冷公司不服該生效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2007號民事裁定,指令安徽高院再審。安徽高院再審后,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8)皖民再78號民事裁定,該裁定撤銷該院(2015)皖民三終字第00056號及合肥中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72號民事判決,發回合肥中院重審。
三、合肥中院重審后,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皖01民初1538號民事判決,判令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賠償安徽某制冷公司信賴利益損失6570976.53元;支付因《訂貨協議》違約所致雙倍返還安徽某制冷公司定金60萬元中尚欠的30萬元。
四、雙方不服提起上訴,安徽高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皖民再60號民事判決,維持了合肥中院一審判決。
五、執行中,合肥中院作出《通知》,內容如下:“... (2019)皖01民初153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應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信賴利益損失6570976.53元,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尚欠的定金30萬元,合計:6870976.53元。另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應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案件受理費58000元。二、(2016)皖01執566號案件,本院扣劃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銀行存款2987755元,扣除執行費31958元,實際執行到位2955797元。三、本次執行標中6870976.53扣減已實際執行到2955797元,...綜上,合肥某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應付安徽某制冷限公司302966.29元。”
六、安徽某制冷公司提出執行異議稱,合肥中院未按照生效判決執行,原先判賠的可得利益2955797元與本案執行款系完全不同的款項。合肥中院(2021)皖01執2570號案款計算的通知未經重新審理直接扣除該款項違反法律規定。合肥中院應對之前扣劃的2955797元重新立案執行回轉。
七、合肥中院審查后,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2023)皖01執異11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安徽某制冷公司的執行異議申請。安徽某制冷公司不服,向安徽高院申請復議,安徽高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3)皖執復93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其復議申請。安徽某制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最高法執監491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安徽某制冷公司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執行裁定是否應予撤銷?最高法院認為:
1.執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的撤銷而撤銷。如果新的執行依據改變了原執行內容,需要執行回轉的,則人民法院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如已執行的標的額沒有超出新的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標的額,則人民法院應繼續執行。
2.本案中,原執行依據合肥中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72號民事判決生效后,安徽某制冷公司向合肥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以(2016)皖01執566號案件立案執行,實際執行到位2987755元。后因安徽某制冷公司申請再審,合肥中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72號民事判決被安徽高院(2018)皖民再78號民事裁定撤銷,新的執行依據合肥中院(2019)皖01民初1538號民事判決確定,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應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信賴利益損失6570976.53元,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尚欠的定金30萬元,合計6870976.53元,另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應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案件受理費58000元。據此,合肥中院在該院(2016)皖01執566號案件中扣劃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銀行存款2987755元,并未超出新的執行依據所確認的標的額,故合肥中院依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申請,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對原執行案件執行到位的款項在本案執行款中予以扣除并無不當。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通常而言,執行裁定一旦生效,不應因原先作為其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而自動失效。若后續出現新的執行依據,且該依據對原執行內容有所變更,確需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相應的執行回轉裁定。反之,如果已執行的財產數額并未超過新執行依據所規定的數額,那么人民法院應當繼續推進執行程序。
2.如果據以執行的生效判決不明,也不應撤銷執行裁定。比如在刑事案件中,生效刑事判決未明確案外人名下財產是否屬于應予追繳的贓款贓物的,執行機構可向刑事審判機構征詢意見,并以此為據確定是否凍結該財產。(見延伸閱讀案例)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
65.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回轉應重新立案,適用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
法院判決
以下是最高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執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的撤銷而撤銷。如果新的執行依據改變了原執行內容,需要執行回轉的,則人民法院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如已執行的標的額沒有超出新的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標的額,則人民法院應繼續執行。根據查明事實,本案中,原執行依據合肥中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72號民事判決生效后,安徽某制冷公司向合肥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以(2016)皖01執566號案件立案執行,實際執行到位2987755元。后因安徽某制冷公司申請再審,合肥中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72號民事判決被安徽高院(2018)皖民再78號民事裁定撤銷,新的執行依據合肥中院(2019)皖01民初1538號民事判決確定,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應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信賴利益損失6570976.53元,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尚欠的定金30萬元,合計6870976.53元,另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應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案件受理費58000元。據此,合肥中院在該院(2016)皖01執566號案件中扣劃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銀行存款2987755元,并未超出新的執行依據所確認的標的額,故合肥中院依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申請,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對原執行案件執行到位的款項在本案執行款中予以扣除并無不當。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3-008
安徽某制冷公司與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491號】
裁判規則一:生效刑事判決未明確案外人名下財產是否屬于應予追繳的贓款贓物的,執行機構可向刑事審判機構征詢意見,并以此為據確定是否凍結該財產。
案例1: 四川某電力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514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作為執行依據的(2008)川刑終字第811號刑事判決在判決主文中僅判令贓款繼續予以追繳,未認定重慶某投資公司名下案涉股份屬于應予追繳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涼山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層報四川高院執行局向審判部門征詢意見,四川高院刑二庭出具的《關于涼山中院執行張某某職務侵占案追繳贓款請示的答復》載明:“涼山中院主張將案涉的5000萬股華西證券股權作為張某某職務侵占案的贓款予以追繳,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執行法院據此解除對案涉股權的凍結,并無不當,符合審執分離原則。此外,盡管檢察機關曾出具相關函件,但在法院審判機構未作出補正裁定或其他合法執行依據的情況下,執行機構無法徑行對案涉股權采取執行措施,四川某電力公司可通過其他途徑另行主張權利。
裁判規則二:案涉被查封房產屬于贓款贓物還是被告人的合法財產不明確,執行法院未書面征詢刑事審判部門的意見,徑行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為由認定案涉房產不當,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案例2: 李某芝、彭某等刑事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執監162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婁底中院在處置案涉15套房產時應否為申訴人保留一半的份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3年施行)第三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名稱、金額、數量、存放地點及其處理方式等。涉案財物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附清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亦規定,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涉案財物或者被害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明并另附清單。本案中,15套房產系已經查封的涉案財物,但是婁底中院刑事審判部門未在判決書中明確這些財物的處理方式。由于案涉15套房產屬于贓款贓物還是被告人胡某龍的合法財產不明確。依照相關規定,婁底中院在異議審查過程中,應當就此書面征詢刑事審判部門的意見,由刑事審判部門依法予以明確。但是,婁底中院未書面征詢刑事審判部門的意見,徑行以沒收胡某龍個人全部財產為由認定婁底中院處置案涉15套房產并無不當,屬于認定事實不清,本案應由婁底中院重新審查。在重新審查過程中,婁底中院執行異議審查部門應當就案涉15套房產是否屬于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書面征詢刑事審判部門意見。如案涉15套房產屬于被執行人合法財產,則應當就其是否屬于申訴人與被執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否為申訴人保留相應份額等問題依法進行實質審查。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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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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