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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因噪音干擾而導致鄰里間關系緊張的現象時有發生,有時還因矛盾不斷升級,引發鄰里大戰。日前,象山區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黃某與房某是象山區某小區上下樓鄰居,黃某住在7樓,房某住在4樓。2023年7月4日下午,黃某出門扔垃圾,發現此前丟在家門口的垃圾袋被人無故劃破、導致垃圾四散,而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心有怒火和不解的黃某不由的想找個說法,于是,便走訪同單元的上下樓鄰居,想詢問是否有人看見陌生或可疑的人員搞破壞。
當其到4樓敲門時,房某的女兒開了門,對黃某的敲門舉動很是反感,認為影響了其休息,兩人便沒好氣的你來我往,房某聞聲走出房間與黃某理論起來,雙方在爭吵過程中矛盾不斷激化,很快升級為肢體沖突,房某用拳頭毆打黃某,導致黃某左眼部、左上臂兩處挫傷,同時還造成黃某產生嚴重的睡眠障礙。經鑒定,黃某的傷情構成輕微傷。
公安機關對房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罰款500元的處罰。由于雙方對于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黃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某支付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合計2.8萬余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結合原告黃某的陳述與被告房某的答辯可以證實,本案中被告房某打傷原告黃某的侵權事實真實存在,被告房某對于雙方之間在侵權事實中過錯責任劃分和相應的賠償金額有異議。綜合全案證據,本院認為原告黃某敲門行為系為了查找弄破門口垃圾袋的行為人,具有合理性,并非無故敲門,即便敲門行為確實影響到房某及家人的生活,被告房某護女心切,但其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完全可以采取其他行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而非直接采取打人行為,被告房某的打人行為完全超出了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合理范圍。
因此,本院認為原告黃某在本次侵權行為中并無過錯,則被告房某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經本院審查認定原告黃某在本次侵權損害中共產生的醫療費、鑒定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費用共計7000余元。依法判決被告房某向原告黃某賠償各項損失7000余元,駁回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居家貴和睦,近鄰勝遠親。鄰里之間出現矛盾,雙方要盡量心平氣和地解決,而不是拳頭相向。一時沖動只會讓矛盾進一步加深,甚至會觸犯法律。當矛盾無法解決時,可以將相關證據提交政府職能部門或者提起訴訟,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有效維權。
作者:呂瑞飛 唐柳麗
編輯:唐柳麗
校對:戴嘉隆
初審:馬貴君
審核:李思親
素材來源:呂瑞飛
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
象山法院新媒體團隊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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