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投稿、交流、參與公眾號管理、加入學習交流群請加微信zfwsjdzf
當前,醫療領域正大力開展集中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其中,醫師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利益的現象備受關注。部分醫師為了一己私利,違背職業道德、違反法律法規,向患者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嚴重損害了患者的權益和醫療行業的形象。我們必須堅決予以抵制,加強監管力度,嚴懲違法違規行為,維護醫療衛生行業的公正、公開、透明。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西安市藍田縣衛健局接到上級部門關于某醫院中醫醫師樊某有關問題移交處理的函。隨后,縣衛健局衛生監督員對中醫醫師樊某相關問題展開調查。
結合上級部門移交的資料,通過現場檢查、對當事人調查詢問等方式,固定了當事人開展互聯網診療的平臺、問診截圖、處方及收費等相關證據,最終認定當事人樊某的違法行為:1. 以方便患者為由,利用其在醫院執業的便利,向患者推介互聯網平臺,并個人收取回扣,此行為屬于醫師利用職務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2. 在醫院坐診期間,以病人多、工作忙為由,在未按規定注冊或備案的情況下,在互聯網平臺開展診療活動,收取平臺支付的醫療服務費和藥品回扣款,此行為屬于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開展診療活動。
以案釋法:
中醫醫師樊某利用職務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且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一條、第十四條,《醫師注冊管理辦法》第八條,《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第五十七條,《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案件處理:
對樊某合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中醫醫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一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
《醫師注冊管理辦法》第八條醫師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應當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互聯網診療是指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查詢。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征識別技術加強醫務人員管理。
《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第十六條醫務人員如在主執業機構以外的其他互聯網醫院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根據該互聯網醫院所在地多機構執業相關要求進行執業注冊或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五)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七條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法律課堂:
一、互聯網醫院的設立需要哪些資質?
答:無論是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還是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均需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申請。第三方機構依托實體醫院申請設置獨立的互聯網醫院,應當向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提出設置及執業申請,以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互聯網醫院的責任如何分擔?
答: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互聯網醫院,是獨立的法律責任主體;實體醫療機構以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時,實體醫療機構為法律責任主體。互聯網醫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協議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患者與互聯網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時,應當向互聯網醫院登記機關提出處理申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償法律責任。
三、互聯網診療活動需要哪些資質?
答:互聯網診療是指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
新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提出互聯網診療設置和執業申請,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的,取得包含“互聯網診療”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執業登記申請,經審核合格的,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服務方式中增加"互聯網診療"。
四、互聯網診療人員準入要求有哪些?
答: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并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相比于線下診療,互聯網診療活動準入門檻更高,執業醫師增加了“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這一條件,以確保互聯網診療活動安全性。
此外,《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還規定,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查詢;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征識別技術加強醫務人員管理。
五、互聯網診療能否開具處方藥?
答: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處方管理規定。醫師掌握患者病歷資料后,可以為部分常見病、慢性病患者在線開具處方。在線開具的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經藥師審核后,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
互聯網診療開具處方藥有以下兩項強制性規定:一是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時,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的處方。二是為低齡兒童(6歲以下)開具互聯網兒童用藥處方時,應當確認患兒有監護人和相關專業醫師陪伴。
衛監提醒:
隨著信息化的快速發展,各類健康產業也隨之興起,互聯網診療作為其中之一,在為患者提供高效便捷診療服務的同時也逐漸暴露出問題。作為新興的診療平臺,國家在監管方面也存在盲區,各地對互聯網診療相關管理規范不夠明確,這也給給一些不法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機。部分機構和人員在未經合法注冊或備案、甚至無證的情況下,以牟利為目的,打法律擦邊球,在互聯網平臺開展診療活動,不僅是對行業的不尊重,更是對患者生命的不負責。
互聯網診療是一把雙刃劍,給我們提供便利的同時,也會滋生一些不良行為。在此,提醒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前一定要了解清楚相關法律規定,強化主體責任,提高依法執業意識,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執業;也提醒廣大群眾,生病一定要去正規醫療機構就醫,認準有資質的實體醫院或互聯網診療機構。
來 源: 藍田疾控監督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