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購買專票提供給其掛靠的公司抵扣獲刑
審理法院: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與青海B商貿有限公司無任何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其在西寧市城北區朝陽鋼材市場購買鋼材的史某某介紹找到陳某某,并決定由王某某以11.5%點數支付共計10萬元的購票費,再由陳某某通過他人在青海B商貿有限公司購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9份,價稅合計1000003.7元,并將購得的發票提供給其所掛靠的青海A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西寧分公司,在稅務機關進行認證。
另查明,2017年7月25日西寧市城東區稅務局發現此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系已作廢的發票,對其已抵扣的稅額145299.71元進行了轉出處理,稅款已補繳。
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向西寧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在法庭審理中,被告人王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
2.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法規,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提供給其掛靠經營的公司進行稅額抵扣,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投案自首,應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被告人王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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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等重大稅務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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