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0年10月,陶某與田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法院判決田某向陶某賠付78萬余元。判決生效后,田某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陶某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田某名下有輛奧迪 Q5L小型普通客車,田某為了逃避執行,與王某串通,精策劃了一場虛假的二手車交易,偽造了相應的交易合同和付款憑證,制造出車輛已經真實售賣給王某的假象。實際上,田某并未真正將車輛所有權轉讓給王某,王某也并未實際支付購車款,車輛雖變更登記至王某名下,但仍由田某實際控制和使用。
當執行法官向王某核實上述車輛權屬情況時,告知其如實陳述的法律義務以及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然而,王某卻依然選擇作虛假陳述,堅稱該車輛是自己從田某處合法購買所得,隱瞞車輛實際仍屬于田某這一關鍵事實,意圖幫助田某蒙混過關,逃避執行,阻礙了案件執行工作的正常推進。
法院認為田某、王某的行為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系共同犯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案發后,田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向陶某履行全部金錢給付義務。
案件結果
法院判決認定田某、王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屬共同犯罪,田某系主犯,王某系從犯,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田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王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常見行為有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等。
二、本案中,王某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主要是被執行人,但并不意味著其他人不會構成本罪。
如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害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為人,雖然這種人沒有履行義務,實際上其不是拒不執行判決或裁定,而是協助被執行人妨害執行,但由于這種行為是為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服務的,從屬于拒不執行行為,因此,可以以拒不執行犯罪論處。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督忉尅芬幎?,對于案外人明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與其通謀,協助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
本案中,田某明知自己負有向陶某賠付 78 萬余元的義務,但為了逃避該義務,與王某惡意串通,策劃虛假交易,王某明知田某逃避執行的意圖,仍然配合田某實施虛假交易行為,并在法院調查時作虛假陳述,其主觀上也具有協助田某拒不執行判決的故意。田某和王某惡意串通轉移財產的行為使得法院對田某財產狀況的調查受阻,導致判決無法得到及時執行,嚴重損害了陶某的合法權益,破壞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王某的行為客觀上協助了田某逃避執行義務,其與田某事前通謀,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了妨害執行的行為,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屬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幫助犯。
同時,田某案發后的積極補救行為可作為對王某量刑時酌情從輕的考量因素,但不能免除王某的刑事責任,因此,法院法院最終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決王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律師寄語
拒執罪不僅針對直接的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也對協助被執行人實施逃避執行行為的主體具有約束力,這樣規定也更有利于債權人切實拿回“錢財”。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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