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筆者所在小區物業公司挨戶收取2024年物業費,同時還附帶了每位住戶需繳納的2023年公攤水電費,計600元/戶。
小區占地15000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280000平方米,共有2140戶居民。據此計算,每戶需支付600元,全年公攤水電費高達128萬元,這無疑是一筆巨大的開支。
于是,業主們紛紛向物業公司索要2023年公攤水電費明細及計算方式,然而物業公司卻否認存在明細表,建議業主自行前往水電公司查詢,并表示電梯廣告、充電樁、物業用房用電等均未被納入公攤。
面對這種明顯不合理且無法解決的情況,業主能否直接向水電公司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公布每月計費明細?
這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公司企業是否有義務公開信息?二是相對人提出的公開申請若不在公開范圍內是否應給予回復?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如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進行公開。
若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或者機構應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過去,依申請的信息公開通常被視為政府部門的職責,如拆遷政策文件信息、住房規劃圖紙信息、土地使用信息公開等。然而,隨著物業、鄰里糾紛的增多,提供社會服務的企事業單位逐漸引起關注,由此引發的信息公開、申訴案件呈上升趨勢。
根據上述規定,即使非行政機關的企事業單位,涉及相關信息公開時也可作為義務主體。如果認為相對人申請公開的信息不應公開,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若認為不屬于本單位公開或該信息不存在,也應告知申請人。
然而,業主個人向水電公司申請公攤水電費公開較為繁瑣,需獲得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或由業委會代為申請。此外,公攤水電費可能并非由政府定價,即物業公司的計費方法與提供社會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收費標準可能存在差異。
據華商報報道【1】,在陜西部分地區,公攤電費由物業核算后定價,具體計算方式并無明確規定。一般而言,住宅小區公共用電部分包括住宅樓內外兩部分,樓內部分包括公共走廊、樓梯照明、門禁、應急指示燈等用電;樓外部分包括庭院路燈照明、景觀燈照明等用電。部分小區按每戶每月30元計算,另有部分小區按房屋面積收取,還有部分小區將公攤電費直接增加在家庭用電上。
對于公攤水電費公示少、公示內容不透明、缺乏監管的現狀,是如何做到準確估算,估計也就物業公司自己清楚了。所以,條件成熟的小區還是需要成立業委會的,至少能做到有效監督。
【1】引自《華商報》2019.5.21日新聞:西安一小區戶表改造后電費遭業主質疑:公攤度數能否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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