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無罪辯護之沒有逃稅的故意
何觀舒:逃稅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逃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主觀上有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故意。納稅人一般都是用積極的行為,刻意地追求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目的,但是如果是由于計算錯誤等原因,導致少繳應納稅款的,不存在逃避繳納稅款的故意,不構成逃稅罪。
但是,在稅務機關進行涉稅檢查的過程中,不予以配合,或者采取不接聽電話等躲避稅務機關的檢查的,會被認定為具有逃稅罪的故意。例如:
長春市某人民法院審理的胡某某逃稅罪一案,該院認為:經(jīng)查,國家稅務總局公主嶺市稅務局提供情況說明及照片證實,在對胡某某涉稅檢查過程中,自2019年8月起,稅務檢查組多次電話聯(lián)系胡某某,胡某某均不接聽,無法與胡某某取得聯(lián)系。2019年10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公主嶺市稅務局稽查局對胡某某做出了補繳應納稅款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同時做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因胡某某采取躲避稅務機關的方式,2019年11月2日稅務機關在登報公告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后,胡某某仍不補繳應納稅款、不接受行政處罰,其逃避繳納稅款行為業(yè)已證實其犯罪故意。
或者,在納稅主體存在爭議的場合,稅務機關確認納稅義務人后,并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進行納稅申報,繳納稅款,但是,納稅義務人未依法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也不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和接受行政處罰,則會被認定有逃稅的主觀故意。例如:
云南省某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曾某某逃稅罪一案,該院認為:曾某某經(jīng)稅務機關書面通知后,未依法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且在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處罰決定書后,仍未予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和接受行政處罰,具有逃稅的主觀故意。故對上述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企業(yè)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yè)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薄捌髽I(yè)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钡?,如果由于客觀原因導致無法辦理匯算清繳,從而導致少繳稅款的,不能認定納稅人具有逃稅的故意。例如:
呂梁市某人民法院審理的段某逃稅罪一案,該院提到: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逃避繳納2017年企業(yè)所得稅151663.12元的意見,原判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實行預繳制,企業(yè)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因此被告單位A公司2017年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為2018年1月-5月,而被告人段某在2018年3月9日已被刑事拘留,在此情形下,被告單位、被告人對此筆稅款因客觀原因已無法進行匯算清繳,被告單位、被告人對此筆稅款不具有逃稅的主觀故意,故不應予以認定。公訴機關該項指控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此外,對于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納稅人根據(jù)追繳通知前往稅務機關補繳相應的稅款,但是,由于稅務機關稅務系統(tǒng)的原因,使得稅款無法補繳的,不能認定納稅人有逃避繳納稅款的故意,從而認定行為人構成逃稅罪。例如:
淄博市某人民法院審理的周某某逃稅罪一案,該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前,已經(jīng)有補繳稅款的想法,并安排公司人員國某等人去補繳稅款,因系統(tǒng)原因才沒有完成補繳,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故該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對于納稅人主觀上沒有逃避繳納稅款的故意,或者沒有證據(jù)證明納稅人主觀上有逃避繳納稅款的故意的,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作出無罪的判決。例如:
婁底市某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崔某某逃稅罪一案,該院認為: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充分證明崔某某在收到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書、追繳通知書后,主觀上有拒不執(zhí)行的逃稅犯意,因而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崔某某不起訴。
蚌埠市某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王某某逃稅罪一案,該院認為: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固鎮(zhèn)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王某某是否實施了“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客觀行為和是否具有逃避繳納稅款的直接故意,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松原市某人民法院審理的初某某、松原市A商廈偷稅罪一案,該院認為:從主觀方面,A商廈沒有參與資產(chǎn)處理、繳納稅款等研究活動,只是被動地執(zhí)行灌區(qū)局的決定,主觀上是否具有逃稅的故意,事實亦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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