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我們反映云南彌勒市某局招聘教師涉嫌乙肝歧視相關問題,現在有了新的進展。
圖片來自網絡
——案情回顧——
9月12日,彌勒某局首次給我們回復,承認招聘教師體檢查了乙肝,理由上根據公務員體檢相關法律法規合法進行。事實上,國家有關部門在2010年就禁止入職體檢查乙肝,包括公務員體檢。我們認為彌勒某局對于“肝炎”理解有所偏差,引用這些依據大部分都是過時的規定。
國家公務員局關于“肝炎解釋”:http://www.scs.gov.cn/ksly/lnksly/201409/t20140902_1755.html
10月22日,我們繼續向上一級相關監管部門反映,也就是彌勒市政府有關部門,請求有關部門對彌勒市某局涉嫌行政不作為相關問題進行復議審查并予糾正。
11月12日,彌勒某行政復議辦公室書面回復我們,對于我們反映彌勒某局教師招聘涉嫌違規查乙肝的問題處理結果不服復議審查不受理,理由是我們反映的問題屬信訪事宜,不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另外,認為問題反映人并非參與乙肝項目檢測的教師,和被投訴人(彌勒某局)沒有利害關系。
我們簡單一點概括:你反映的問題不在我們的監管范圍,你和某局被申請人(彌勒某局)沒有任何關系,建議你去起訴。
對于第一條理由,不知道網友是否有疑問?我們想到的是,彌勒某局屬于正規的政府行政部門,對外公開招聘教師并要求教師檢測乙肝項目,是否屬于行政行為?政府行政部門要接受民眾監督,民眾向其反映問題,是否屬于行政行為?在有力的證據面前,行政部門卻未能有效解決民眾的問題,是不是屬于行政不作為?
我們在提交行政復議審查資料時同時附上組織資質證明復印件,我們是屬于在政府部門正式注冊的肝炎群體公益組織,具備開展肝炎類相關活動資質,問題反映人是公益組織的員工,雖非是當事人,但依然能代表乙肝人群向政府監管部門反映問題,但彌勒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為何避而不談?
我們作為民間公益組織,一直協助各地政府監管部門溫和理性解決乙肝偏見與歧視的問題,從2015年成立至今9年,推動全國數以百起政策糾正。對于彌勒某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待問題的處理態度,我們認為是消極的,部門之間也存在推諉包庇之嫌。
接著下來,我們將考慮起訴彌勒某局及其相關監管部門,歡迎大家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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