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黑龍江省勃利縣長太村發生了一起東北虎進入村莊并造成村民受傷事件,引起一定關注和討論。有網友回復我的評論留言:“給老虎買三者意外傷害險了嗎”。
還真被這名網友說中了,今天看到新聞《東北虎豹國家公園管理局回應“東北虎傷人事件”:如確認為野生東北虎肇事 將啟動保險理賠程序》。
為東北地區的生態保護工作點個贊!
如何應對野生動物危險,法律怎么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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