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與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與普及將娛樂活動的模式由面對面的傳統方式轉變為網絡游戲,并使得游戲虛擬財產交易趨于普遍化。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明確了虛擬財產的價值屬性與流通性,為虛擬財產買賣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引出了新的法律問題。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條例》明確禁止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賬戶租售服務,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制度體系。可見,我國對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規范虛擬財產交易秩序、維護凈化網絡游戲行業等方面的重視程度已上升到新高度。
當前,網絡游戲產業的發展速度已達到一日九遷之勢,網絡游戲“工作室”應運而生,成為該領域中虛擬財產買賣交易的特殊群體,也帶來了理論與實踐上的諸多爭議,尤其是網絡游戲“工作室”的主體特殊性及其運營模式易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而,涉網絡游戲“工作室”的虛擬財產買賣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為新問題。嚴格把控裁判標準,推進適法統一,有助于推動網絡游戲虛擬財產交易合法有序發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維護網絡安全。
一、何為網絡游戲“工作室”
網絡游戲“工作室”的概念較為寬泛,通常是指由職業網絡游戲玩家與愛好者以營利為目的而建立高端配置電腦機房,幫助普通游戲用戶進行代練、倒賣虛擬財產等活動,并收取相應費用。狹義上的網絡游戲“工作室”則專門以交易網絡虛擬財產為業,從事不同種類的多樣化的交易活動,其交易標的皆為虛擬財產,即以互聯網服務器對應的存儲設備為載體的信息資源,并通過計算機顯示器或者手機顯示屏呈現實際效果,使其在人們眼中得以具象化的財產。本文所指的“工作室”特指狹義上的概念,即具有高度組織性與長期穩定性,以營利為目的,分工明確,包括但不限于組織者、營銷及售后人員的團體,其常見運作模式是通過微信公眾號、游戲論壇等形式進行的。同時,本文所指的網絡游戲虛擬財產買賣合同僅限于買賣標的為“工作室”通過游戲行為獲取或者倒賣的虛擬財產。
二、網絡游戲虛擬財產買賣合同的主要特點
此類合同的買賣標的是以游戲運營商與用戶簽訂的網絡游戲服務協議為基礎的虛擬財產,用戶無法直接支配游戲內的所有虛擬財產,必須以運營商提供服務為前提,性質上應屬于債權,即虛擬財產的所有權屬于運營商,用戶僅享有使用權。由此,買賣雙方轉讓虛擬財產等同于賣方將其享有的由運營商提供的服務及應承擔的義務轉讓給買方,因而本質上屬于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由于用戶注冊游戲賬戶時,須進行實名認證、手機號碼綁定等一系列必要程序,所以若需轉讓游戲賬戶,則需更改原綁定的手機號碼等,進而在交易時勢必涉及買賣雙方以外的主體即游戲運營商。因此,與傳統買賣合同相比,此類合同在標的物、交付方式、合同相對方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
在實際交易中,此類合同存在一個特殊阻力即“禁止讓與特約”。游戲運營商在網絡服務協議中均添加了此類條款,主要內容通常為未經運營商許可,用戶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游戲賬號等。該約定的法律效力目前仍存在較大爭議。否定說認為,網絡服務協議由運營商預先設定合同內容,以加載數據超鏈接形式,展示在用戶注冊頁面,顯然屬于格式條款。未經許可不得轉讓等表述具有不可協商性,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格式條款的根本特征。肯定說則認為,禁止讓與特約條款并非民法典規定的免除責任的格式條款,且僅限制用戶對虛擬財產的處分權,所以運營商并不承擔提示與說明義務。因此,此類條款在本身不違法的前提下,當屬有效。
筆者認為,網絡服務協議的主要內容在于服務,轉讓虛擬財產超越了合同主要內容的范疇,實難以此判定條款無效。而網絡游戲運營商在協議中設立該約定,同樣屬于將服務以外的權利義務納入合同內容,逾越了協議本身調整的范圍,所以其效力確有商榷的空間。因此,對于禁止讓與特約的效力,不應以直接肯定或者否定的論斷加以判定,而應根據買賣合同實際情形,作出與社會價值理念相符、契合主流價值觀、具備正面社會效應的判斷。
三、涉“工作室”網絡游戲虛擬財產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
結合筆者前述的觀點,涉“工作室”網絡游戲虛擬財產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應根據交易主體、客體等實際情形進行判定。就特定“工作室”涉及的買賣合同,應當認定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原告為“工作室”,被告為虛擬財產出售方,第三人則為某網絡游戲賬戶運營方。原告購買被告名下的某網絡游戲賬號,并在購入后倒賣給案外人,但因售后問題,引發民事訴訟。浦東新區法院審理后,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最終判決涉案買賣合同無效。按照該案裁判思路,具有以下因素的涉“工作室”虛擬財產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第一,涉及非法因素即竊取、利用程序漏洞復制的虛擬財產的買賣合同存在刑事犯罪的可能,顯然侵害游戲賬戶使用權人和服務商的合法權益,屬于無效合同。
第二,“工作室”的主體特殊性致合同無效。鑒于“工作室”的認定標準使其有別于一般民事主體,具備相對獨特性,屬于特殊主體,對合同效力產生重大影響。“工作室”的主體特殊性主要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且有損其他用戶與運營商的合法權益。
第三,“禁止讓與特約”產生法律約束力致合同無效。從買賣合同與服務合同的內容和相對方來看,兩者雖然相互獨立,但買賣合同轉讓的虛擬財產本質上是以出賣虛擬財產一方的網絡服務協議為前提的,兩者之間仍存在一定關聯。禁止讓與特約的初衷除了維護運營商的權利外,也包含響應關于網絡實名認證與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號召。在此前提下,應當結合案件訴訟主體、虛擬財產內容等情形,認定禁止讓與特約是否在個案中具有法律效力,進而確定其是否應作為判定合同效力的因素。
第四,“工作室”的負面效應致合同無效。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國務院頒布《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條例》的目的在于完善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制度體系。但“工作室”倒賣虛擬財產,特別是游戲賬號,使得未成年人可以繞過防沉迷機制,長期沉迷網絡,這顯然有違國家政策。對普通用戶來說,“工作室”的運營模式即操縱大量游戲角色霸占有限游戲資源、倒賣虛擬財產,實際上會擠壓普通用戶的娛樂空間,侵害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網絡游戲運營商來說,“工作室”使部分用戶僅需支付對價即可獲得虛擬財產,減少了此類用戶在游戲中的正常消費行為,妨礙運營商的正常盈利權,更有甚者導致游戲提早停止運營。從某種程度上看,網絡游戲世界也是現實世界的縮影,自有其運行規則與秩序,故而法律意義上公序良俗的適用范圍也可以擴大至虛擬游戲世界。破壞規則與秩序是“工作室”的典型行為,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對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筆者認為,應當認定涉“工作室”網絡游戲虛擬財產買賣合同無效。
四、涉“工作室”網絡游戲虛擬財產買賣合同判定為無效的積極效應
首先,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涉“工作室”網絡游戲虛擬財產買賣合同糾紛的統一、妥善處理可對“工作室”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逐漸減少和杜絕其倒賣虛擬財產行為,助力未成年人網絡防沉迷制度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同時起到“審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積極效果。
其次,有利于保障網絡游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游戲世界的平衡得以保障,所有用戶依靠自身努力進行公平競爭,不僅能保證游戲擁有更長的“壽命”,更能提升用戶的體驗感,進而保障游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再次,有利于規范網絡游戲領域,保護游戲開發商與運營商的合法權益。從法律層面上否定此類合同的效力,有助于逐步杜絕相關違法行為或不當行為,有利于排除“工作室”造成的危害性,規范網絡游戲市場,維護公平合理的游戲市場秩序,維護游戲開發商與運營商的合法權益。此外,網絡游戲產業也是一個重要產業,正確裁判此類糾紛案件也有利于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助力網絡游戲產業良性健康發展。[作者單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文章原載于人民法院報2024年11月21日第07版。如若侵權,請聯系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