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近日,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以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與之前的刑事判決的主刑刑期及附加刑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4.5萬元。
據了解,今年30歲的陳某某一直無業,但他對外卻謊稱自己人脈廣、認識大領導,能為別人安排有編制的工作。2022年3月30日,陳某某以幫忙安排林某讓到海口市瓊山區某單位工作為由騙取林某讓9000元;2022年4月18日,陳某某又以幫林某讓快速辦理摩托車駕駛證為由騙取林某讓1100元。
另查明,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刑期執行自2022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止。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予以確認,對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予以采納。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最終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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