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非常后悔,當時鬼迷心竅了,妄想逃避懲罰,我已經深刻認識到了錯誤,以后喝完酒再也不敢騎車,一定吸取教訓,遵法守法!”
基本案情
(圖片源于網絡)
近日,連城一女子黃某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被查,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91mg/100ml,為躲避懲罰,黃某借故上廁所“玩消失”,民警用手機撥打了數十次電話均敷衍拖延,直至2個多小時后才現身配合提取血液樣本。
經福建龍津司法鑒定所鑒定,黃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45.77mg/100ml,黃某為自己的逃避操作暗自竊喜,以為能躲過一“劫”。在檢察院的訊問室,面對檢察官邏輯緊密的訊問和大量的證據,黃某才悔之晚矣。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樣本前脫逃或者找人頂替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黃某雖然逃過了兩個小時的血液抽檢,最終難逃法律的制裁。經連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黃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檢察官說法
飲酒駕駛機動車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慘痛案例比比皆是,然而仍有少數人心存僥幸,自恃技高一籌,不惜以身試法,最終釀成苦果。檢察官在此鄭重提醒大家酒后切莫駕車,亦可請代駕或呼叫親友接送,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高檢發辦字〔2023〕187號)第四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樣本送檢。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依據。
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樣本前脫逃或者找人頂替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供稿:第一檢察部 張岱
責編:李楗
審核:曹立雄、陳晨
監制:陳春生、鄧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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