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之聲網 (永吉法院 李曉溪)近期,永吉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以典型案例為廣大駕駛員敲響安全警鐘。此類案件不僅是直觀的法治“教科書”,更是杜絕酒駕的“清醒劑”,既能讓公眾直面醉駕后果、筑牢安全防線,也能增進對刑事審判工作的認知,強化法治觀念。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9日15時45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G202線由東向西行駛時,與對向劉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經司法鑒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達284.25mg/100ml,已構成醉酒駕駛機動車。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最終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官提醒
為保障自身及公共交通安全,廣大駕駛員需以案為鑒,樹立“安全駕駛,文明出行”意識,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主動抵制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要深刻認知醉酒駕駛的嚴重危害,摒棄僥幸心理,從思想上筑牢安全防線,共同營造平安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