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將“短距離醉駕”規(guī)定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情形,明確不具有從重處理情形的,可作出罪處理。
然而,什么是“短距離醉駕”?
該行為如何認定?
不入刑是否就不用處罰?
距《意見》正式施行已逾一年,
社會對“短距離醉駕”的認知
仍有模糊之處。
為此,記者圍繞某人民法院
審理的一起“短距離接替駕駛”案件
進行了采訪。
醉駕治理走向“寬嚴相濟”
2024年12月30日晚,夜色漸濃。劉某又重走了一遍小區(qū)門口的馬路,這里是一年半以前他醉駕的地方。回憶起這場經歷,劉某直言“糟心”。
2023年4月,劉某與朋友在某餐廳吃飯,兩小杯洋酒、兩三杯紅酒下肚,劉某漸生醉意。凌晨時分,酒闌人散,朋友為其叫了一位代駕,本想著這次也能像往常一樣平安到家,哪知事情轉向了“意外”。
當車輛行駛至劉某居住的小區(qū)路口附近時,劉某和代駕因為停車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隨后,為尋找停車位,劉某自行駕駛約1公里。在此期間,代駕報警舉報,劉某被警察當場查獲。經鑒定,劉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32.3毫克/100毫升。
2023年6月,某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某區(qū)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9月,某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得知結果的那一刻,劉某覺得天都快塌了。因為一旦“入刑”,他將面臨的不只是刑罰,還有就業(yè)限制等嚴重附隨后果。
與此同時,疑問也伴隨著劉某。“我畢竟請了代駕,和一般的危險駕駛有明顯區(qū)別”“我是為了找停車位,不是為了上路”“案發(fā)時是凌晨,路上沒什么人,沒有發(fā)生實質損害和交通事故”……劉某心中不平,遂上訴。
幸運的是,上訴期間,《意見》出臺了。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危險駕駛罪,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醉駕入刑以來,一方面,酒駕醉駕百車查處率明顯下降,酒駕醉駕導致的惡性交通事故大幅減少,“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漸成為社會共識;另一方面是醉駕刑事案件激增,醉駕超過盜竊案件,連續(xù)數年位列刑事案件首位。面對該情況,不少人呼吁,醉駕治理不能“一刀切”。
為適應新形勢、新變化,《意見》出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其中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情形。對于相關情形,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其中包括第(三)項“在居民小區(qū)、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第(四)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qū)、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qū)、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
據此,某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將該案發(fā)回重審。在審理過程中,某區(qū)檢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釋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為由,決定撤回對劉某的起訴。某區(qū)法院于2024年作出刑事裁定:準許某區(qū)檢察院撤回對劉某的起訴。裁定后,劉某未提起上訴,一審裁定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立法的變化,考慮到了生活中的一些具體情況,更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也體現(xiàn)了司法溫度。”劉某說。
“短距離醉駕”并非一定會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短距離醉駕”規(guī)定的出臺,是否意味著醉酒后只開“一小段”,就不會構成犯罪?只要找了代駕,就能萬無一失?
距離《意見》正式施行已逾一年,現(xiàn)實生活中,公眾對該意見的理解可謂五花八門,相關法律適用也需進一步厘清。
“對于短距離醉駕,并非一定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某區(qū)法院法官陳嘉森是劉某案發(fā)回重審階段的承辦法官,他告訴記者,每件案件的案情、證據、行為模式各不相同,面對“短距離醉駕”案件,應嚴格認定,依法裁判。
首先,是對“短距離”該如何把握?
“‘短距離’無絕對的衡量標準。”陳嘉森指出,若被告人在醉酒后打算自己駕車上道路長距離行駛,在居民小區(qū)、停車場等場所發(fā)動車輛起步、掉頭時被查獲,雖然行駛距離很短,也不屬于該類情形;若打算交由他人駕駛,因居民小區(qū)、停車場較大或者路況復雜,向代駕人員、親友說不清交接地點,自行駕車數百米,也可認定為“短距離醉駕”。
近期,某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一起危險駕駛典型案例,被告人鐘某某與同事飲酒后準備回家。不料,剛從停車場駕車出發(fā)掉頭時,就與被害人許某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法院認為,鐘某某雖然行駛距離很短,但是為了上道路“長距離”行駛,不符合“短距離醉駕”出罪的情形。
其次,是對目的因素的考量。
“要按照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查明被告人駕駛的目的,審查在案的其他證據是否能夠支持被告人的辯解,其動機是否確實是為了挪車、停放車輛、交接車輛等。”陳嘉森說。
據記者了解,實踐中,有些被告人并非為了與代駕人員交接車輛,而是為了省點代駕費,還沒到地方就吩咐代駕別開了,自己接替駕駛,這種情形下可能會被判處刑罰。
再次,在后果方面也有適用前提。
陳嘉森表示,只有沒有《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的從重處理情形的,才能適用第十二條作出罪處理。比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等。如果有第十條規(guī)定情形,即便是“短距離醉駕”,也要被判處刑罰。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過高,一般也不適用第十二條。
最后,還需準確理解“道路”的認定。
《意見》對“道路”的認定作了明確。第五條規(guī)定對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廠礦、校園、居民小區(qū)等單位管轄范圍內的路段是否認定為“道路”,應當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作為判斷標準。
陳嘉森表示,這意味著第十二條中提及的居民小區(qū)等地,如果只允許單位內部機動車、特定來訪機動車通行的,可以不認定為“道路”,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再適用“短距離醉駕”規(guī)則。此外,不管是在居民小區(qū)、停車場等場所內還是在場所外,若行為人駕駛車輛的動機和目的符合該類情形,也可以適用該款規(guī)定。
“不要對‘短距離醉駕’心存僥幸”
“酒后堅決不要動車,動車必定有危險,就算沒碰到人,碰到了別人的車,或者傷害到自己也不好。發(fā)生任何后果,都需自己買單。”經歷此番波折后的劉某一再向記者強調。
生活中,不少人認為自己只是“挪個車”“開一小段”并無大礙,但其實并非如此。“你覺得你行,你沒醉,但是你對車輛的控制能力確實會下降。”劉某坦言。
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法制支隊趙小瑋的反饋也反映了這一點。據趙小瑋介紹,不同于交警在馬路上執(zhí)勤時主動排查到的醉駕行為,“短距離醉駕”多發(fā)生在居民小區(qū)、停車場等附近,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很多情況下,之所以交警能收到關于“短距離醉駕”的警情,是因為其常伴隨交通事故。
比如醉駕人員在挪車、接替駕駛過程中撞向了路燈、欄桿,或者與他人車輛發(fā)生剮蹭等,因此被人報警。也有一些是醉駕人員車輛駕駛狀態(tài)明顯異常,遭群眾舉報,或被巡邏的交警發(fā)現(xiàn)……
趙小瑋說,這也從側面反映了“短距離醉駕”確實仍存風險。“不要對‘短距離醉駕’心存僥幸,這是對自己、對他人都不負責任的表現(xiàn)。”
另一方面,“短距離醉駕”不入刑并不意味著不處罰。
《意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醉駕屬于嚴重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決定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前,給予行為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根據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相應情形,給予行為人罰款、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劉某就被吊銷了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
《意見》亦對依法不起訴案件的反向“行刑銜接”作了程序性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法院、檢察院適用但書不起訴、判決無罪或者相對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對被不起訴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或者司法建議,移送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通報法院、檢察院。
不過,當前反向“行刑銜接”還存在一定的難點堵點。對此,2024年11月26日,最高檢印發(fā)《人民檢察院行刑反向銜接工作指引》,進一步規(guī)范了依法不起訴案件的后續(xù)處理。
此外,針對大量醉駕案件反映出的問題,陳嘉森和趙小瑋還向記者提到了“黑代駕”敲詐勒索醉駕車主的行業(yè)亂象。
一位在某飯店門口“等單”的代駕從業(yè)人員向記者透露,部分“黑代駕”在到達目的地附近時,會找借口停車離開,比如托詞自己有急事等。若缺乏防備的醉駕車主選擇自行駕車繼續(xù)行駛,這時“黑代駕”的同伙就會出現(xiàn),并故意開車“碰瓷”制造交通事故。最終,落入圈套的醉駕車主不得不面對要么與“黑代駕”花錢私了,要么在之后接受刑事處罰的窘境。
“建議車主通過正規(guī)代駕平臺下單,注意查看代駕人員的資質,如遇代駕有異常行為,一定要保持冷靜,及時報警,以免使自己陷入不利局面。”趙小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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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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