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元能賣兩條命嗎?
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加上一些故事呢?11月25日,紅星新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貴州一男子因2000元保證金未退,瘋狂報復社會,導致一名輔警死亡。因在處警中未能正確履職,該所所長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2年。
我想,這一定會成為這個派出所長一生的痛。
據媒體報道,貴州銅仁市碧江區瓦屋鄉克蘭寨村村民劉某章,因涉嫌故意傷害,2021年11月被取保候審,繳納2000元保證金,解除取保候審后保證金一直到2023年3月仍未退還。
去年3月,因保證金未退一事,劉某章酒后報警聲稱要燒毀自家住房,并在派出所民警未到場的情況下,持刀追趕并刺傷一名輔警,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死亡輔警系被銳氣刺傷腹部導致脾臟破裂造成休克性死亡。
據悉,案發時擔任派出所所長張某在接到警情后,未立即趕赴現場處警,也未向上級報警,僅安排輔警前往現場。面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張某在處警過程中疏忽大意,存在僥幸心理,不正確履職,最終釀成了這起輔警被刺傷并最終死亡的嚴重后果。
審判機關認為:鑒于張某自首,法院決定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2年。
李較瘦認為,此次事件再次強調了警察在處理警情時的嚴肅性和責任感,同時也提醒公眾,遇到類似問題時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避免采取過激行為。但取保候審時的保證金,該退還也要及時退還。
根據我國法律推定,解除取保候審后,確實應當退還保證金。 這一規定旨在保障被取保候審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其財產權受到不當侵害。 當司法機關決定解除取保候審措施時,意味著被取保人已經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義務,或者案件已經得到了妥善處理,不再需要對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在此情況下,司法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人及其家屬,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退還保證金的過程應當公開透明,確保被取保人能夠順利、無障礙地取回自己的財產。
因此,解除取保候審后退還保證金是法律規定的應有之義,也是司法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律職責。基層單位在辦案過程中,要及時準確把握這一點,避免悲劇的再次發生。
這個夜晚有點冷,希望去世的輔警天堂有人守護,愿這無邊紅塵再多一些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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