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婚介“產業”“閃婚閃離”,相親到領證3天內完成!涉事婚介和女客戶涉及什么犯罪如何處罰?
紅星新聞近期《跨省婚介“產業”調查:客服“網上交友”尋找閃婚女方,“越是負債的女孩越容易成交”》一文引起大家關注。
男方紅娘負責從四五線小城鎮輸送大齡未婚男青年,客服通過交友軟件物色潛在女性客戶,女方紅娘則游說離異、負債女性。分工協作,全程緊逼、快速配對、資源共享、高額分成,一條跨省閃婚的產業鏈就這樣完成閉環。“60萬的彩禮,紅娘抽成了20萬。”“每個月一個人的業績不會低于100萬。”“結婚三個月掙了三十多萬,離了回來接著相親。”
2024年5月9日,廖先生自老家湖北鄂州趕到這里,兩天后領證閃婚。女方是貴州畢節人,彩禮11.8萬元。婚后的60多天里,女方大部分時間找各種理由待在貴州老家,在湖北的不到半個月的日子里,因為買車買房的要求得不到滿足,女方與廖先生不斷爭吵,并多次報警,當地派出所介入調查后,發現女方隱瞞了自己“有五個孩子”的事實。女方離開后,廖先生到婚介公司所在的花果園派出所報警,同時發現該婚介公司已經被警方查封。
一、婚介中心和騙婚女性構成什么犯罪?
婚介中心和女客戶互相勾結,不以結婚為目的,通過與男性虛構會結婚并安穩過日子等事實,向被害人索要彩禮,通過閃婚閃離多次作案,騙取被害人財產,對被害人的財產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同時騙取財產的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應按照詐騙罪進行刑事處罰。
二、婚介中心和騙婚女性如何判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因此對于騙婚類型的詐騙案件需要根據其行為涉及的實際騙取的涉案金額來確定其刑期。如果詐騙金額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其刑期可能達到10-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法律如何界定騙婚行為?
正常的婚戀交往是不以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為目的的,即便在交往過程中有所欺騙,但其目的往往是博取好感、維持關系,最終達到締結婚姻的目的。而法律上所指的騙婚,一般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騙他人財物的行為。一些不法分子以結婚為幌子,利用婚姻的方式索要見面費、介紹費、結婚彩禮,騙取受害人錢款,然后以各種理由“退婚”、尋機逃離,最終達到詐騙錢財的目的。
四、騙婚案件實際案例:
【案例1】(2020)蘇0322刑初510號(一)案情簡介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馮壽瓊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鶴慶縣黃坪鎮,在有男朋友的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經趙長英、楊光云(均另案處理)、孫同意介紹與沛縣司某乙相某,通過登記結婚的方式騙取司某乙彩禮、媒人介紹費等現金193860元,金耳環一對、8.61克金戒指一枚、6.61克金戒指一枚、金項鏈一條(合計價值人民幣20680元),以上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14540元。被告人馮壽瓊與被害人見面后第四天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被害人家生活十天欲離開。案發后,被告人馮壽瓊及其親屬退還人民幣116000元、退還金項鏈一條、金耳環一對、6.16克金戒指一個,趙長英退還人民幣28000元,楊光云退還人民幣24500元,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扣押并發還被害人。孫同意退還被害人人民幣16000元。(二)裁判要旨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馮壽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壽瓊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馮壽瓊犯詐騙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馮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但未認定共同犯罪不當,應予糾正。(三)判決結果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人馮壽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涉案剩余贓款人民幣九千三百六十元和金戒指一枚依法予以追繳或退賠,發還被害人。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參考2】(2021)豫0622刑初302號(一)案情簡介被告人李廣、張南伙同他人,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間,兩人冒充父女關系以介紹對象為名共詐騙他人財物共372900元:騙取牛某所家130000元,騙取馮某家30700元,騙取王某家101200元,騙取高某家111000元。其中,李廣非法獲利253000元,張南非法獲利58800元。張南(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辯解稱在詐騙第二家的時候就不想繼續干了,但是在被告人李廣的性侵和威脅下只好繼續作案。但在案證據不能證實張南在第二起事實之后受到被告人李廣的性侵、脅迫。(二)裁判要旨李廣、張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詐騙他人財物共計372900元,數額巨大,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同時,在利用婚戀行為進行詐騙的犯罪活動中,被告人李廣、張南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廣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張南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三)判決結果一、被告人李廣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被告人張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案例參考3】
黃彩梅(女)于2013年10月與河南人王志帥(男)通過他人介紹相親。黃彩梅提出依照當地風俗,看望老人需準備紅包。王志帥將裝有1360元的紅包交給黃彩梅,后黃彩梅同意與王志帥結婚,但需彩禮38000元,王志帥同意通過銀行卡將彩禮禮金轉賬給黃彩梅。黃彩梅得到錢后拒絕與王志帥見面拒接電話且找各種理由推諉。次年3月,黃彩梅又與河南人王永安(男)通過媒人介紹認識。同樣以結婚彩禮禮金方法騙得王永安錢財共計人民幣31000元。后黃彩梅仍以各種理由推諉并拒接電話。黃彩梅實施兩起詐騙罪,騙取被害人共計70360元。案發后,黃彩梅退還王永安31000元,退還王志帥39360元。公訴機關以黃彩梅犯詐騙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黃彩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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