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管理合伙人、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其中不少案件取得無罪、輕罪、改判等效果)
今日,有媒體報道,“成功學大師”楊濤鳴(本名:楊武成)一審以詐騙罪被判無期,這對宣揚成功學、快速致富學斂財的人士是一種重大打擊。但話又說回來,兜售、宣揚成功學斂財的人士會構成詐騙罪嗎?
我們先來看看一審法院的裁判理由:法院認為,楊武成先后成立多家公司,伙同他人將楊武成包裝成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大師,以“世界頂級潛能開發大師”“全球知名演說家”“亞洲第一潛能激勵大師”等頭銜,通過線上、線下媒介宣傳,以培訓快速成功為名,吸引學員到現場繳費聽課,并以虛假的成功案例及各種話術,讓學員持續交付財物升級會員等級。經查,楊武成等人通過上述方式詐騙3.8億余元。
故,一審法院認為,楊武成及其團伙通過打造楊武成的虛假人設,神話楊武成的能力,創設虛假的成功案例,利用被害人渴望改變現狀的迫切心理,在現場氣氛和各種成功案例的刺激下,使得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誤以為繳費上課就能輕松發財、覺得成功近在咫尺,進而交付財物。楊武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結合其客觀實施的詐騙行為,應認定其構成詐騙罪。
由此可見,一審法院認定楊武成等人構成詐騙罪的主要理由在于其虛構頭銜(身份)、虛構成功案例再加上現場氣氛烘托與刺激,使得被害人產生(誤以為繳費上課就能輕松發財、覺得成功近在咫尺)的錯誤認識,進而被騙。
有欺騙行為就是詐騙犯罪?如何準確適用法律,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輕罪與重罪如何區分界定?肖律師曾經在《有欺騙行為就是詐騙犯罪?以下幾種情形要除外》一文中有過詳細論述,在此不再贅述。
首先,在刑法理論上,對于簡單、拙劣、容易識破的欺騙行為,應該排除在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范圍之外。
因為刑法具有謙抑性、補充性、最后性。對于信任那些明顯拙劣或虛假的騙術的“被害人”,那么刑法就沒有保護這種信任的必要(但可以通過民法、行政法去調整與保護),只有那些復雜的、不容易被發現的欺騙行為,才具有刑事上的可罰性。
比如有人冒充秦始皇、乾隆皇帝在世去詐騙的,也有人利用封建迷信、鬼神傳說去行騙的,比如說看相算命的行為、兜售成功學的行為人是否構成詐騙犯罪,在刑法理論上有著巨大的爭議和疑問。但是,如果行為人冒充秦始皇、乾隆皇帝、孫中山的后人去詐騙錢財的,那是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的。
其次,欺騙行為與財產損失欠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不能評價為“詐騙行為”
案件中的現場氣氛烘托、“誘導購買”行為確實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最終是否購買的自主權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作為一個成年的理性人,是否足以被上述氣氛、上述誘導行為所欺騙,是否具備詐騙罪的刑法因果關系,也是存在一定疑問的。
再次,不具有詐騙故意或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欺騙行為,不能評價為詐騙犯罪
行為人雖然在客觀上實施了一定的欺騙行為,如果其在主觀上欠缺詐騙的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指控詐騙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能以詐騙犯罪(或犯罪)論處。非法營利目的與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區分界定?也是本案需要重點考察的因素。楊武成等人有沒有提供相應的服務?服務是否有對價(非等價)?如何去鑒定和評價?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市場經營中的“欺騙”行為,如果行為人支付了一定的對價,欺騙手段的目的是為了促成交易、謀取經營利益的,哪怕是謀取的是非法利益,而存在實質上交易、不具備非法占有目的的,則不能以詐騙犯罪論處,是否構成其他犯罪(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等),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最后,我們來看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廣告。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結語:大家都渴望財富、渴望成功,但是社會經驗和案例告訴我們,成功人士畢竟是極少數、成功的概率也很低!不要被一些表面現象所迷惑!
注:以上文字內容系個人觀點,僅供學術參考交流。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