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檢察機關
“檢護民生”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1.未成年人不動產權益綜合保護案
承辦單位:杭州市人民檢察院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檢察院
【基本案情】
陳某仁、沈某英及其未成年子女陳某蕾(13歲)、陳某林(11歲)共有安置房1套,二子女享有產權份額共85%。2019年9月12日,陳某仁、沈某英將上述安置房抵押給周某平借款200余萬元,并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二子女簽署合同,合同借款用途為公司經營,而實際借得款項被陳某仁用于賭博等活動。2021年1月15日,周某平起訴獲判該房產的優先受償權并申請強制執行。陳某蕾、陳某林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侵害,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上城區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于2022年6月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于2023年5月依法改判,認定在未成年人產權份額上設定的抵押無效。
上城區檢察院進一步調查發現,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下屬的杭州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在辦理相關房產抵押登記時,針對借款用途為公司經營而非未成年被監護人利益的違法情況未進行充分查驗,屬怠于履職,且該類問題較為普遍,上城區檢察院遂層報上級單位明確立案管轄,經研判后由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正式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程序。
2024年5月,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制發磋商函,該局書面回函并積極整改,于同年7月會同市公檢法司房管等六部門聯合出臺《協同保障未成年人不動產權益的工作指引(試行)》。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綜合監督履職,積極維護未成年人不動產合法權益。檢察機關經調查,明確了本案中監護人濫用法定代理權侵占未成年被監護人子女不動產份額的事實以及該監護侵權行為違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條。針對以往審判實踐中忽視未成年人不動產權益保護的問題,市、區兩級檢察院、法院經多輪溝通,最終達成加大保護力度的一致意見。據此,檢察機關全面開展民事審判監督工作:向上城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并改判1件;推動杭州中院自行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并改判1件;調處當事人債務和解保全未成年人房產1件;促推其他基層法院適用《民法典》認定處分未成年人房產行為無效1件。針對法定代理人隱瞞處分行為,侵犯未成年人重大事項參與權的情形,檢察機關一方面通過制發督促監護令,督促監護人切實保障未成年子女不動產合法權益,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參與權,聯合法院、婦聯及所屬街道定期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另一方面,聯合法院、杭州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共同監督該未成年人房產份額處分情況,通過前置協同核查程序,杜絕監護侵權行為再次發生。
(二)深化數字賦能,督促規范涉未成年人不動產登記業務。市、區兩級檢察院通過建立數字監督模型,在全市范圍開展摸排調查未成年人不動產監護侵權類案,將大數據技術與未成年人不動產權益司法保護深度融合。通過調取全市涉未成年人不動產抵押、買賣數據以及相關民事裁判文書,發現涉訴“小孩房”30余套、相關案件24件,反映出杭州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針對監護人為被監護人利益處分不動產的情況未盡充分查驗義務,導致未成年人不動產權益面臨重大損失風險,侵害未成年人保護公共利益。經市、區兩級檢察院調查終結,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存在怠于履職情形,市檢察院向該職能部門發出磋商函并得到立即整改。該局辦事窗口出臺“三告知一查驗”制度:一是告知債權人所涉不動產含未成年人產權份額,提示債務風險;二是告知監護人應為未成年人利益而處分,明確監護責任;三是告知須聽取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產權人的意見,保障參與權;四是認真查驗不動產變更登記的文書材料,確保內容一致性和合法性。該制度優化了未成年人不動產權益保護的工作舉措和業務流程,有助于防范財產損失及金融風險。
(三)首創保護機制,推動未成年人不動產權益保護治理。2024年7月,市、區兩級檢察院深化一體履職,聯合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法院、公安、司法等6部門出臺《協同保障保障未成年人不動產權益的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明確線索互通、信息共享、風險聯防、定期會商等聯動舉措。按照先行先試的原則,首創三個保護機制:一是資金公證提存機制,可引導監護人、買受人、抵押權人通過公證提存方式保障未成年人不動產處分后的資金;二是司法機關監護督促機制,發現監護侵權、監護失職致未成年人不動產面臨損失風險的,可制發督促監護文書,督促履行監護職責;三是監護處分限制機制,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不動產有必要限制的,可及時通報不動產登記機構并設置系統限制。該指引通過完善監管體系、常態化機制落實,促進“六大保護”相融相通,覆蓋保護全市28000余套涉未成年人不動產,把未成年人保護落得更細、更實、更優。該做法被《新華社》《人民日報》等國家級媒體宣傳報道,并獲省人大常委會相關領導批示肯定。截至目前,全市范圍涉未不動產轉移登記1203筆、抵押登記76筆全部按照《指引》要求完善了業務機制,并成功阻斷涉未不動產風險交易1件。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自身財產往往因監護人的監護行為而易與監護人財產混同處分,其自身財產權益因不當或不法監護行為容易被忽略和侵犯。檢察機關在辦案中通過制發督促監護令,讓失職父母深刻認識違法行為進而逐步提高依法監護意識和水平,扎好家庭保護根基。同時,探索協同有關部門建立監護侵權人處分財產限制機制,最大限度規范監護人監護權的履行,通過強制要求監護人聽取未成年人意見,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參與權等,有力彰顯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杭州檢察機關積極回應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要求,以貫徹落實杭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決定》為契機,依托“檢護民生”專項行動,聚焦《民法典》涉未成年人財產權益保護領域,依托數字賦能,充分發揮未檢融合一體履職優勢,積極促推社會治理,未成年人保護力度顯著加強。
2.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
訴楊某某等傳播虛假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
承辦單位: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1年間,楊某某相繼注冊成立杭州A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杭州B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C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并從事信息咨詢服務、市場營銷策劃等業務。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間,楊某某利用上述公司,研發和使用平臺操縱“網絡水軍”,在未核實發布信息真實性的情況下,開展有償“轉評贊”“直發”“投訴舉報”等業務。其中,“轉評贊”是指按客戶要求對指定的影視作品及明星、網絡視頻、游戲作品、商品的宣發等進行正面點贊、轉發、評論,以提升作品、商品的熱度。“直發”是指按客戶要求在微博廣場等發布關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體內容,增加話題熱議度。“投訴舉報”是指按客戶要求,針對特定作品、商品的負面信息,通過在信息發布平臺進行投訴舉報等方式進行刪帖,降低負面信息熱度。經統計,上述平臺共完成“轉評贊”“直發”任務24萬余條,任務金額合計近900萬元;共完成“投訴舉報”任務1200余條,任務金額合計19萬余元。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2023年2月,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濱江區檢察院)在辦理杭州A文化傳媒公司、楊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中發現本案線索。濱江區檢察院初步審查本案事實后,經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批,于2023年8月16日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審查,并于同日在正義網發布公告,公告期滿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23年9月20日,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就本案“投訴舉報”非法刪帖業務部分對杭州A文化傳媒公司、楊某某等人非法經營罪一案作出刑事判決。
經委托技術部門對電子數據進行分析研判,并召開專家論證會討論,濱江區檢察院認為,網絡信息是社會大眾獲取信息的主要途徑之一,網絡信息的真實、可信是構建清朗網絡空間的重要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網絡虛假信息治理的決定》第十三條等規定,楊某某等人在未核實信息真實性的情況下,開展有償“轉評贊”“直發”“投訴舉報”等業務,系流量造假、通過發布和刪除信息、干預信息呈現等傳播網絡虛假信息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破壞了網絡生態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侵害了廣大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案涉行為造成的損失及因此獲利,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綜合考慮涉案侵權行為的客觀情況、獲利金額、四被告主觀情況、已承擔的刑事責任以及涉案行為對經濟秩序和治理秩序造成的破壞,需要政府、平臺、其他組織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針對性治理和生態修復等因素,酌定公益損害賠償金為100萬元。
2024年4月17日,濱江區檢察院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楊某某及三公司共同承擔公益損害賠償金100萬元;刪除已發布的虛假信息并注銷相關網絡賬戶;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同年7月4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并當庭依法作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網絡信息是社會大眾獲取信息的主要途徑之一,網絡空間是億萬人民群眾共同的精神家園,虛假信息泛濫使網絡信息無法以其“真實面目”展示于公眾,誤導網絡用戶對相關作品或產品的認知。針對網絡水軍操縱信息內容的種種亂象,廣大網民反映強烈。民有所呼,我有所應,檢察機關通過專家論證會深入探討,創新提出網絡生態修復的概念,為互聯網虛假信息治理案件辦理提供了有力的理論支撐和參考,有效回應了當前流量造假等“黑灰產”治理實踐的需要,對于提升網絡信息質量、打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全面促進網絡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大意義,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3.督促整治消費券惡意
套現“亂象”行政檢察監督案
承辦單位: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
【基本案情】
劉某系某餐飲店的經營者。2022年11月,劉某將該餐飲店的收款碼提供給他人使用,由他人通過網絡大量收購消費券,虛構餐飲消費服務,掃描該收款碼后使用消費券套取消費補貼并進行分成,共騙取消費補貼累計達16萬余元。2023年8月,公安機關先后以劉某等6人涉嫌詐騙罪移送寧波市某區檢察院(以下簡稱某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某區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其中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情節較輕,且坦白、認罪認罰并退繳違法所得,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同步開展行刑反向銜接工作,向公安機關制發檢察意見書,建議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后公安機關依法對劉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處罰決定。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某區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在辦理劉某等人行刑反向銜接案件中,發現劉某名下參與過騙取消費補貼的餐飲店鋪仍在平臺繼續參與消費券活動。之后該院通過技術平臺對涉案的40余家商戶進行逐一排查,發現有部分商戶仍在最新一期餐飲消費券商戶名單中。此種情況不僅存在繼續惡意套現的可能,也破壞了消費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擠占了其他誠信經營企業獲取交易機會的空間。
根據《寧波市消費券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對存在惡意套現、管理不規范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商戶或消費主體,應當取消其參與資格。某區檢察院通過走訪、調查,了解到技術漏洞、審核與監管機制不完善等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遂依法向行政主管機關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取消違規商戶參與消費券活動資格,并做好與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間的信息互通、共享等工作,加強日常監管。行政主管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后,立即取消涉案商戶參與消費券活動的資格,并在平臺下架,同時,與公安、市場監督等部門積極對接,建立完善消費券惡意套現“亂象”協同治理機制,實現源頭防范,有效堵塞監管漏洞。
2024年3月,在該案的基礎上,寧波市檢察院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使用消費券惡意套現治理專項監督活動,截至目前,在其他區縣已監督成案6件,均獲當地行政主管機關回復采納。
【典型意義】
消費券惡意套現違法“亂象”,一方面影響了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擠占了其他依法經營的消費券參與商戶的交易機會和經營空間,另一方面也嚴重背離了政府消費券政策激發消費活力、提振消費信心等目的實現。檢察機關上下一體履職,聚焦消費券等人民群眾身邊的“福利點”,通過檢察意見+檢察建議等方式,推動打破信息“壁壘”,形成協同治理工作機制,共促消費券惡意套現“亂象”系統治理,凈化消費市場,為政府消費券真正促進消費、用之于民依法護航。
4.“僑守孩”變更監護權糾紛支持起訴案
承辦單位:文成縣人民檢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洪某弘出生于境外A國,出生后不滿一月,其生父洪某文因家庭矛盾獨自回國,并與家人斷聯。次年,洪某弘生母王某帶其回國,并交由時在文成縣玉壺鎮的洪某弘祖母胡某珍撫養。2021年12月,王某因病去世,洪某文自2019年5月出境B國后下落不明。洪某弘的日常生活開支及教育費用均由祖母胡某珍負擔。洪某弘逐漸長大,面臨登記戶籍入學問題。胡某珍向文成縣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洪某文對洪某弘監護權之訴,并請求文成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文成縣檢察院)支持起訴。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依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文成縣檢察院圍繞洪某弘的生活、成長經歷開展全面調查,一是向洪某弘的親屬、所居住的村委會調查取證,二是調取案件相關當事人的出入境記錄。在收集鞏固證據后,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支持起訴決定。為保證相關訴求能得到判決支持,2024年5月8日開庭當天派員出席法庭,發表支持起訴意見。經審理,法院當庭判決撤銷洪某文為洪某弘的監護人資格,指定胡某珍為洪某弘的監護人。解決了洪某弘落戶入學的障礙。
判決生效后,文成縣檢察院持續關注洪某弘的生活、學習狀況,鞏固辦案效果。一是加強與當地派出所的溝通對接,加快其落戶辦理;二是經研判認為洪某弘符合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政策規定,將線索移送至縣民政局,2024年7月起,洪某弘按月獲得基本生活補助及享受學費減免政策等,極大減輕監護人胡某珍的經濟負擔。
文成縣是浙江省第二大僑鄉,經統計有“僑守孩”4000余人,針對“僑守孩”缺乏父母監護、易受侵害的特點,文成縣檢察院推進家庭教育壓實家庭守護第一關責任。聯合縣婦聯等單位出臺《關于開展家庭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并發出溫州市首份《家庭教育決定書》,積極探索強制親職教育制度。線下開展“候鳥守護”計劃,以華僑子女比例較高的中小學、幼兒園為普法點,開展未檢主題宣講;線上借助云課堂、云直播、云視頻、云推送等形式,通過“云端”向海外華僑青少年輸送優質精品課程。
構建涉未綜合保護體系,增強關護“僑守孩”合力。文成縣檢察院推動縣級層面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工作的若干意見》,構建以縣委政法委統一領導、職責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全域化治理格局。搭建集動態評估定級、指令推送、管理干預、保護預警等多項功能為一體的“護翼”平臺,有效破解以往未成年人問題治理部門間權責不清、力量分散的難題。聯合十二家單位出臺《關于推進文成僑鄉兒童權益保護協作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建立健全僑鄉兒童權益保護協作機制。
【典型意義】
對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去世或下落不明無法履行法定監護職責,檢察機關通過調查取證,支持起訴變更監護權,為學齡前留守兒童落戶入學提供幫助。同時,檢察機關立足當地僑鄉定位,聯合多部門出臺僑鄉兒童權益保護協作機制,推動構建具有僑鄉特色的未成年人保護體系。隨著“僑守孩”保護工作的推進,今年以來該縣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均同比下降50%以上。
5.賈某某工傷確認糾紛行政訴訟監督案
承辦單位:嘉善縣人民檢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某工程公司招聘賈某某從事雜工。2018年10月13日,賈某某搭乘工友三輪車從工地返回宿舍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左胸多發性肋骨骨折。2019年2月,賈某某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認為發生事故時賈某某已滿60周歲,其無工傷參保信息,用人單位某工程公司也無工傷參保信息,賈某某不符合工傷認定的要求,遂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2020年3月,賈某某向嘉善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嘉善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6月28日,嘉善縣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書,認為人社部門對賈某某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合法有據,遂駁回賈某某的訴訟請求。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賈某某向嘉善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嘉善縣檢察院)申請行政檢察監督。嘉善縣檢察院通過詢問當事人及行政機關、走訪用人單位、查閱相關司法解釋等,進一步梳理明晰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查明:1.案發時賈某某已年滿61周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 請示的答復》,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也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2.賈某某參與的是公路建設工程項目,根據人社部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和人社部等六部門《關于鐵路、公路、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某工程公司應當在開工前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但該公司未按規定在該項目上投保,未盡到應盡的法律義務;3.認定工傷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賠付方式不同。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受工傷后,工傷賠付應從工傷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賠付責任則由用人單位承擔。嘉善縣檢察院認為,賈某某入職某工程公司時雖超過六十歲,但根據最高法答復,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對其進行工傷認定;賈某某未參加工傷保險,主要責任系用人單位未在開工前按規定以項目參保,人社部門不予受理賈某某的工傷認定申請系適用法律錯誤,法院相關判決同樣存在錯誤。2023年11月27日,嘉善縣檢察院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
2023年12月22日,嘉善縣法院采納再審檢察建議,對本案啟動再審程序。考慮到賈某某的訴求是要求支付工傷賠償,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即使認定工傷,賠付責任亦由用人單位承擔。為避免當事人訴累,嘉善縣檢察院與縣法院聯合人社部門等單位共同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促成某工程公司與賈某某達成和解,由某工程公司支付3萬元賠償金,賈某某撤回行政起訴。2024年1月2日,嘉善縣法院終結再審程序。
嘉善縣檢察院針對此案辦理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工程項目未按規定參加強制性工傷保險的情況,依法向嘉善縣人社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履行在建工程參加強制性工傷保險的監管職責。嘉善縣人社局回復采納檢察建議,并開展專項整治,截止目前已督促縣域內9個在建工程1200余人參保工傷保險。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立足勞動者權益保護,主動作為,針對人社部門不予受理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督促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在法院再審過程中,檢察機關與法院、人社部門達成共識,并共同開展調處化解,促成當事人與用工企業達成和解,減輕訴累,切實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同時,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應參保未參保”的情形,制發檢察建議,督促相關行政機關積極履職,推動區域內建設項目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真正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
6.涉殘疾人終結本次執行案件
民事執行監督系列案
承辦單位: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檢察院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起,陳某某陸續向祝某借款66000元,并于2017年10月13日出具借條一份,約定于2019年5月30日前歸還。借款到期后,祝某經多次催討未果,于2019年9月25日向法院起訴。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由陳某某分三期償還借款本金的調解協議。但陳某某到期仍未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還款義務,祝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虞區法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執行。因陳某某暫無可供執行財產,上虞區法院對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罰款1000元的決定,并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等執行措施,最后于2020年6月29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2024年7月,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上虞區檢察院)通過走訪上虞區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上虞區殘聯),了解到本案申請執行人祝某系殘疾人,生活條件較為困難,其曾反映希望上虞區殘聯能聯系相關部門幫助推進該案執行。此后,檢察機關主動聯系祝某并上門走訪,查明:祝某系視力殘疾四級,丈夫于十幾年前去世后其未再婚,獨自撫養幼子至成年(目前研究生在讀)。祝某有一筆因丈夫去世而獲得的40余萬元死亡賠償金,系母子生活主要經濟支撐。一些親友曾向其借款,祝某礙于情面便予出借,其中一筆即本案中陳某某所借66000元。由于祝某視力殘疾,目前只能從事月薪較低的簡單工作,加上出借資金多數未能收回,其丈夫死亡賠償金已所剩無幾,故生活較為困難,身心也遭受一定打擊,殘聯曾多次向其發放生活補助,并給予心理輔導。祝某表示曾聽聞陳某某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但因身體殘疾無力調查陳某某財產情況,向法院反映也未果,希望檢察機關給予幫助。上虞區檢察院通過進一步走訪,了解到陳某某目前在某建筑工地工作,存在一定履行能力。經后續調查,發現陳某某名下一銀行賬戶存在日常消費情況,賬戶內尚有余額26000余元,且未被法院凍結。2024年9月,上虞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負有定期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的職責,且對于新發現的財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因此,上虞區法院在本案中存在未依法查明被執行人存在可供執行的財產并及時恢復執行的問題,遂提出監督。上虞區法院采納檢察建議后凍結陳某某上述賬戶,并劃扣26000余元至祝某賬戶。
諸如本案中祝某這樣的殘疾人,因受自身身體機能所限,無論是調查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還是與法院就案件進行溝通,均存在一定程度困難,故在其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中,尤其是案件進入“終本程序”之后,更容易發生“執行難”問題。為高質效推進“檢護民生”專項行動,上虞區檢察院結合正在開展的涉終本民事執行監督專項,有針對性地維護殘疾人群體合法權益,并以祝某與陳某某案為樣板,排查全區類似案件線索,共查明另有9件申請執行人為殘疾人的終本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存在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全部提出監督。上虞區法院經核實,對該9件檢察建議全部采納,對被執行人相關銀行賬戶采取凍結、劃扣,合計執行到位24萬余元,其中兩件已執行完畢。另有被執行人存在大額銀行資金流水的3件終本案件,檢察機關作為拒執犯罪線索已移送公安機關。
【典型意義】
在兩造對等的民事案件尤其是執行案件中,殘疾人因自身身體機能條件所限,往往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存在取證難、溝通難等現實困難,更易陷入執行難困境。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直面社會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問題。最高檢“檢護民生”專項行動將殘疾人群體權益保障作為11項重點內容之一,即是對殘疾人群體司法訴求的正面回應。作為直面殘疾人群體第一線的基層檢察機關,應始終堅持司法為民理念,將“檢護民生”與當前正在開展的涉終本民事執行監督專項相結合,重點關注殘疾人群體在終本案件中面臨的實際困難及其司法訴求,通過個案審查到類案排查,就法院未定期開展財產查詢、未及時恢復執行等事關殘疾人實體權益的核心問題開展針對性監督,切實增強殘疾人群體的司法獲得感。此外,檢察機關還應協同各方做好殘疾人群體權益保障工作。上虞區檢察院在本案辦理中,有效依托與殘聯、法院之間的協作機制,通過主動走訪對接,了解殘疾人群體司法需求,調取相關數據,排查案件線索,并以檢法聯合專項行動的形式,順利推動檢察監督與恢復執行工作。案件辦理實現了檢察監督、法院化解執行難、殘聯幫扶、殘疾人群體權益保障的多贏共贏。
7.督促保障殘疾人出行權益信訪案
承辦單位:岱山縣人民檢察院
【基本案情】
岱山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岱山縣檢察院)接訪中發現,岱山作為居民日常出行主要依賴水上交通的海島縣,該縣負責島際客船等公共交通運輸的部門落實惠殘政策不到位,沒有依法保障全縣數千名殘疾人士的合法權益。同時,岱山縣檢察院關注到該縣政協委員提案中,也提出該縣殘疾人乘坐客船等公共交通優惠未落實的問題。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案件來源2024年上半年,岱山縣檢察院陸續收到多名殘疾人士反映,請求對該縣未落實公共交通涉殘、惠殘政策問題進行監督。同期,該縣政協委員通過提案建議出臺相關文件,確保殘疾人水上公共交通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審查辦理岱山縣檢察院控申部門受理該事項后,由院分管副檢察長包案,及時走訪縣殘聯、交通運輸局等單位,對反映的殘疾人出行優惠等相關權益落實不到位問題展開調查。經初核,控申部門認定群眾反映情況屬實,第一時間將線索移送該院公益訴訟部門,并成立由控告申訴、公益訴訟等部門組成的專案組,深入研究制定調查方案,積極推進案件化辦理。一是爭取縣政協支持,將該案列為政協提案與公益訴訟檢察建議雙向銜接轉化案件,最大限度助力案件高質效辦理。二是綜合運用調查手段,深入各海島客運碼頭實地調查,協同網上勘驗,查閱購票須知、航班信息和政策文件,查明水上公共交通優惠政策享受的對象、航線等適用范圍。三是突出數字賦能,歸集縣殘聯政務數據,查清殘疾人的人員總數、鄉鎮分布和殘疾程度。四是擴大調查區域,調查岱山周邊的普陀、嵊泗等區縣殘疾人優惠政策落實情況,提高調查判斷的可比性。
經調查核實,岱山縣共有379個島嶼和256個海礁,縣境廣袤,島嶼眾多,水上交通成為海島居民日常出行主要工具。據統計,岱山縣殘疾人數量較多,重度殘疾占比較高。2021年,該縣曾就推進殘疾人公共交通優惠與便利工作出臺文件,但除個別鄉鎮個別航線對重度視力、重度肢體殘疾人士提供免費搭乘服務外,多數航線未落實惠殘政策,沒有減輕廣大殘疾人士出行負擔。而屬于同一市域的普陀、嵊泗等區縣均早已落實惠殘政策。為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展現“檢護民生”擔當,岱山縣檢察院于2024年5月30日召開水上交通領域殘疾人權益保障行政公益訴訟聽證會,邀請相關部門、政協委員、殘疾人代表、人民監督員參加聽證,與會人員一致支持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監督落實殘疾人優惠政策。岱山縣檢察院遂組織縣殘聯、縣交通運輸局、相關鄉鎮召開協調磋商會,研究出臺相關優惠政策,共同推進殘疾人乘坐島際客船等公共交通優惠與便利工作。2024年6月28日,岱山縣交通運輸局、縣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出臺《岱山縣殘疾人水上客渡運過渡優惠實施方案》,并于7月1日正式施行。方案根據該縣財政實際情況,明確岱山籍所有重度殘疾人憑有效證件可享受縣內航線來回半價、鄉鎮渡船航線來回免費的優惠政策。
2024年9月,岱山縣檢察院對政策落實情況展開回訪,提出打通數據壁壘建議,由縣殘聯和客運公司共同負責受惠人員信息錄入。截止目前,該縣網絡購票系統完成升級改造,殘疾人線上線下購票優惠均已實現。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應當把司法為民融入檢察履職全過程。本案中,岱山縣檢察院圍繞海島居民出行等民生熱點,聚焦殘疾人等重點群體,發揮領導接訪包案優勢,著力解決特殊群體急難愁盼,讓“檢護民生”可感可觸,彰顯為民情懷。切實強化一體綜合履職,成立由控告申訴、公益訴訟等部門組成的辦案組,協同推進案件辦理。落實回訪機制,針對線上購票優惠政策未落實問題,持續跟蹤監督,推動惠民政策落地見效。注重凝聚內外協作合力,因殘疾人水上客渡優惠問題涉及殘聯、交通運輸、鄉鎮等多部門,且關系基層社會治理問題,檢察機關積極爭取縣政協支持,成功將本案列為政協提案與公益訴訟檢察建議雙向銜接轉化案件,發揮政協民主監督優勢,與檢察法律監督形成合力,切實提升辦案質效。
8.某金融機構與高某某等人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檢察監督案
承辦單位:玉環市人民檢察院
【基本案情】
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擔保公司”)與某金融機構簽訂《農戶小額貸款保證擔保業務合作協議》,約定:某擔保公司為該行及其轄屬機構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業務對象擔保連帶責任保證擔保。2018年10月10日,農戶高某某向某金融機構申請小農貸30萬元,雙方簽訂《農戶貸款借款合同》,某擔保公司出具《擔保確認函》,同意為上述高某某貸款提供擔保。貸款到期后,高某某逾期未歸還,2019年12月31日,某擔保公司代償了239821.64元。2020年1月15日,某金融機構由于內部工作機制漏洞,按照全部借款金額起訴高某某,獲得勝訴,并申請強制執行。2023年1月4日,某擔保公司起訴高某某償還代償款239821.64元及利息,獲得法院支持。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受理及審查情況2023年7月,農戶高某某向玉環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玉環市檢察院)申請監督表示,其因惠農政策向某金融機構申請小農貸種植文旦,由于遭遇極寒天氣,果樹凍死后顆粒無收,損失慘重且無力償還貸款,背負債務成為老賴,無奈外出打工還債,卻發現同一筆貸款被金融機構及擔保公司兩次起訴,虛增債務幾十萬元。玉環市檢察院依法受理審查后,發現該問題絕非個案,有必要運用大數據分析開展專項治理。先通過數字建模,排查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與追償權糾紛有相同被告的線索清單,再聯合基層干部共同下村進戶逐案核實,最后對案涉金融機構走訪調研,分析問題原因及解決路徑,取得金融機構信任和支持,金融機構主動提交相關案件清單,共查實監督線索13條。
監督意見檢察機關認為,金融機構已收到某擔保公司代償款,仍按原貸款金額起訴或執行農戶高某某等人,致使法院作出錯誤事實認定和裁判,不僅加重農戶負擔,而且有損司法公信力。截止2024年5月8日,玉環市檢察院就小農貸系列案共向玉環市人民法院發出6份再審檢察建議、7份執行檢察建議。
監督結果玉環市人民法院收到上述檢察建議后,依法再審改判及糾正執行標的。
延伸工作根據該專項工作,玉環市檢察院撰寫小農貸相關信息被上級部門采納,促進整治金融領域訴訟亂象。辦理的類案成功入選浙江省數字監督辦案指引,在全省范圍予以推廣應用。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金融機構在訴訟及執行環節暴露出的問題,同步向臺州銀保監分局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及時提出改進建議,推動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典型意義】
在農村地區,農民往往由于信息不對稱和法律知識相對匱乏,在金融交易中易處于弱勢地位,當其權益受到侵犯時,缺乏有效維權途徑。民有所呼,必有所應。檢察機關通過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積極介入涉及農民權益的金融領域案件。在履職過程中敢監督、會監督、能監督,依職權啟動監督專項,構建數字監督模型,全力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切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為農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做實人民群眾可感受、能體驗、得實惠的檢察為民。
農村普惠金融是黨中央、國務院針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提出的重要戰略部署,目的在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解決長期困擾農戶的貸款擔保、抵押難、利率高等問題,為“鄉村振興”提供強大的金融動力。然而普惠金融推行過程中,部分金融機構因內部工作機制存在漏洞,導致侵犯農戶合法權益。檢察機關通過詳細調研,依法向金融監管部門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推動金融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同時積極編寫數字監督辦案指引,提煉工作做法形成可復制推廣的經驗,將法律監督的后半篇文章做實、做細、做深,將案件辦理轉化為社會治理效能。
來源:浙江檢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