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認定與處理
—B 鎮政府與貴州C 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摘錄《贏在二審與再審》原文:
爭議焦點:
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認定與處理;債權債務發生概括轉移后,原當事人協助履行審計事務,是否應當認定為合同關系的變更。
案情簡介:
2011 年 1 月4 日, × × 縣 B 鎮政府與貴州 C 公司簽訂的《× × 縣 B 鎮風情一條街 BT投資建設合同》約定, ×× 縣 B 鎮政府將風情一條街項目的市政道路工程發包給貴州 C 公司施工,并實際 BT投資建設。
2013 年 1 月22 日, ××縣 B 鎮政府和貴州 C 公司,以及遵義市 A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遵義A 公司)簽訂《B鎮集鎮開發建設合同》。三方約定,貴州C公司將涉案項目的權利義務整體轉讓給遵義 A 公司,并由遵義 A 公司進行投資建設。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遵義 A 公司與 A 縣 B 鎮政府進行部分債務抵銷。
2019 年 1 月18 日,遵義 A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2021年 5月,貴州 C 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判決 A 縣 B 鎮政府支付工程價款 488 萬余元。該案一審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后 ×× 縣 B鎮政府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合同權利義務已經發生轉移,從而改判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訴訟代理文書: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 : ×× 縣 B 鎮政府。住所地: × × 省 × × 縣 B 鎮街上。
法定代表人:袁德某,系該鎮人民政府鎮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貴州C公司。住所地:× ×省貴陽市南明 區花果園。
法定代表人:廖忠某,系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遵義 A公司。住所地: × × 省× ×市× × 縣×× 鎮。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訴訟代表人:遵義 A 公司破產管理人。住所地: × × 市 × ×區。負責人:李 ××,系貴州 × × 律師事務所主任。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 :楊某某,男,漢族,19×× 年× ×月× × 日生, ×× 省 × × 縣人,現在 × ×省× × 監獄服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貴州C 公司等之間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 ×× 省 ×× 縣人民法院(2022)黔 × ×民初 273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撤銷 × × 省 × × 縣人民法院(2022) 黔× ×民初 273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2. 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且缺乏證據證明
1. 原審判決認定“涉案的風情一條街的道路工程實際由被上訴人貴州 C公司施工完成,被上訴人貴州C 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系事實認定錯誤,且沒有證據證明
在本案中,涉案的工程并非由被上訴人貴州C公司實際施工完成,而是由原審第三人遵義 A公司施工完成。原審第三人遵義 A房開公司是 × × 縣 B鎮風情一條街的開發商,取得了涉案地塊的開發經營權,且按照招商引資的要求,必須墊資建設集鎮配套設施(如汽車站、公路、人行道、集鎮綠化等)。后因為該公司沒有建設施工質,從而借用和掛靠被上訴人貴州 C 公司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業務施工。事實上,本案根本不存在實際施工人一說,實際施工人是在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情況下,才存在的一個特殊主體。就本案而言,根本不存在違法分包和層層轉包的情況,本案只存在真實投資人。若人民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貴州C 公司是真實投資和建設主體,那么,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就應當責令被上訴人貴州C 公司提供購買材料的依據、支付人工工資的依據、支付勞務班組工程款的依據予以佐證。但是,被上訴人貴州 C 公司卻沒有任何投資方面的證據。相反,管理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審第三人遵義 A 公司支付了出資,支付了勞動報酬,并且產生了大量債務,能夠認定其系真實的建設及出資人。故,原審法院認定涉案工程是被上訴人貴州 C 公司實際施工完成,事實嚴重錯誤,且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
2. 原審法院認定“涉案的債權債務轉讓協議尚未實際履行”系事實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貴州 C 公司于2011年 1月4 日簽訂《× × 縣B 鎮風情一條街 BT投資建設合同》后,被上訴人貴州 C公司未實際進場進行施工,也未實際履行 BT投資建設項 目的合同義務。2013年 1月 22 日,上訴人和被上訴人貴州 C 公司,以及遵義 A公司簽訂《B鎮集鎮開發建設合同》。三方約定,貴州 C 公司將涉案項 目的權利義務整體轉讓給遵義 A 公司,并由遵義 A公司進行了投資建設,貴州 C 公司已經在《B鎮集鎮開發建設合同》上簽字蓋章確認。因此,本案的權利義務已經發生整體轉移,其相關權利義務應當歸遵義 A 公司,并由該公司與上訴人進行最終協商結算。原審法院認定該協議約定的內容尚未實際履行與本案客觀事實不符,理由如下。
(1)上訴人提供的《×× 縣 B 鎮風情一條街 BT投資建設合同》《B 鎮集鎮開發建設合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等合同依據能夠佐證,本案的債權債務轉讓協議已經實際履行。且三方于2013年1月22 日簽訂《B 鎮集鎮開發建設合同》,案外人貴州某土木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依據該協議及債權債務轉讓情況,于 2013年 3月 3 日簽訂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明確約定被上訴人貴州C 公司將該工程的權利義務整體轉讓給遵義 A 公司,并且進行了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變更,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上訴人與貴州 C 公司之間權利義務實際已經轉移給遵義 A 公司。
(2)上訴人提供的遵義 A公司 2015年 7月 20 日《遵義市 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關于請求解決汽車站至供銷社道路的請示報告》、2016年 6月6 日遵 義 A 公司《關于向 B 鎮政府請示用風情一條街住房抵交土地出讓金的報告》、2016 年 6月 15 日遵義 A 公司《關于按規劃拆遷老計生站來修建住房安置還陳某、鐘某拆遷補償來做公路(街道) 的請示》,以及 2018年 4月 7 日《遵義 A公司在 B 鎮開發風情一條街施工存在問題的請示》文件能夠證明:涉案道路工程以及汽車站等工程均是由遵義A 公司實際出資和建設完成,本案只是借用貴州C 公司的資質進行施工,原招商引資的合同仍然有效,只是合同的權利義務已經轉由遵義A 公司履行。
(3)上訴人提供的債權申報表、債權登記表、2021 年3月 19 日案外人貴州某土木工程監理公司的情況說明、2013 年 1月 10 日 B 鎮黨委班子會記錄(詳見原 一審卷宗),黨委會決定將該鎮的道路、市政工程等全部打包給遵義 A 公司及楊某某承建,明確道路建設按照進度進行撥款,且明確之前繳納的保證金 300萬元,政府不用歸還,用于抵償土地掛牌出讓金。而且,正是因為貴州 C 公司將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給了遵義 A 公司,上訴人才同意抵償了部分土地出讓金,與遵義A 公司進行了部分債務抵銷或者抵款。且經過抵償后,遵義A 公司還欠上訴人
1000多萬元,上訴人從而向管理人申報了債權,并在進一步審理和確認中。
(4)根據遵義 A 公司管理人提交的 2011年 1月至 2017年7月記賬憑證、領條、領款單。B 鎮街道瀝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合同等相關證據,涉案道路市政工程的全部建設費用均由遵義A公司支付,其中包含挖機租賃、水泥材料、平場費用、工人工資、道路兩側綠化、人行道地磚材料、監理費用等,遵義 A公司實際上只是借用或者掛靠貴州 C 公司的資質進行施工。故,本案應當由遵義A 公司與上訴人進行結算。
(5)遵義 A 公司的現場管理人員李大某、鄧裕某的出庭作證證言、施工記錄以及管理人提供的羅建某、韓繼某、胡興某債權申報資料、×× 縣人民法院
(2021)黔 ××民初 8801號民事判決書等相關證據,可以充分地佐證,貴州 C公司只是掛靠公司,涉案項 目的施工人、工人工資等均由遵義 A公司支付,且李大某、鄧裕某作為第三人遵義 A 公司派駐的現場負責人,對涉案項目不僅知情,而且還代表遵義 A 公司實際投資建設了該項 目。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由于本案屬于政府工程類招投標,各方在簽訂債權債務轉讓合同時已經明確,被上訴人貴州 C 公司將權利義務整體轉移給遵義 A公司后,遵義 A 公司仍然以貴州 C 公司的名義進行施工,并報送相關送審資料。所以,才出現本案債權債務整體轉讓后,最終仍然以被上訴人貴州 C 公司的名義完成審計的情況。但是,該行為只是出于完成工程審計和建設的需要,本案發生債權債務轉讓后,被上訴人公司便不再享有任何權利。故,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
3. 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貴州C 公司委托第三人楊某某全權代理案涉道路工程建設的一切事務,包括工程款的撥付系事實認定錯誤
在本案中,原審第三人楊某某是遵義 A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該工程的實際投資人。原審第三人楊某某只是因為遵義A 公司沒有建設施工資質,才借用和掛靠被上訴人貴州 C 公司進行施工。而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貴州 C公司簽訂《×× 縣 B鎮風情一條街 BT投資建設合同》及《B鎮集鎮開發建設合同》后,原審第三人楊某某均以原審第三人遵義 A 公司的名義進行建設,并支付了工程價款。這說明《B 鎮集鎮開發建設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已經實際履行,原審法院依據楊某某本人的詢問筆錄,從而推定楊某某的行為是代表貴州 C 公司的職務行為,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
4.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前后矛盾
原審法院一方面認為案涉2 份合同,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各方均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確認,合同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又認定權利義務轉讓內容并未實際履行,以致認定案件事實前后矛盾。根據債權轉讓的無因性原理,債權債務的轉讓,不以支付對價或者實際投資為要件,原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沒有出示實際投資證據的情況下,直接認定轉讓尚未實際履行是不成立的。根據三方共同簽訂的《B 鎮集鎮開發建設合同》第五條、第七條約定,貴州C 公司在該合同簽訂前與上訴人簽訂的合同、協議及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確定的權利義務和取得而未行使的權利和未履行的義務一并轉移給遵義 A 公司,并簽字蓋章確認將涉案工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遵義 A 公司。被上訴人貴州 C 公司將權利義務概括轉移后,不再是涉案建設施工合同的適格主體,無權再次要求上訴人支付價款,且上訴人也無應付工程價款。
5.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拖欠工程款給被上訴人造成資金占用利息損失系事實認定錯誤
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貴州 C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發生轉移,上訴人與原審第三人遵義 A 公司之間存在債務抵銷等情況,所以上訴人不存在欠付工程價款,而是原審第三人遵義 A 公司尚欠上訴人土地出讓金等相關款項。因此,本案不存在拖欠被上訴人貴州 C 公司工程款的情況,更談不上因上訴人拖欠工程款給被上訴人貴州 C公司造成資金 占用利息損失的情況。故,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應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也是明顯錯誤的,應 當予以糾正。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改判
鑒于本案的債權債務已經發生概括轉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貴州 C 公司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而且,上訴人與原審第三人遵義 A 公司之間已經進行結算和債務抵銷,現遵義 A公司尚欠上訴人價款未付,上訴人已經申報債權( 申報債權總額為 13,068,800元) ,涉案的第三人遵義 A公司 已經破產,被上訴人貴州 C 公司要求支付工程價款明顯不能成立,同時判決上訴人按照同期貸款利率向被上訴人貴州C 公司支付利息,也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故,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改判。
在本案中,涉案工程由遵義A 公司獨立施工完成,楊某某是遵義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從現有證據來看,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債權債務轉讓合同尚未實際履行。相反,一系列證據均表明已經實際履行。因此,本案應當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貴州 C 公司的訴求。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依法改判。
此致
××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縣 B鎮政府
2022年7月10日
辦案總結:
一、債權債務轉讓合同是否履行是本案的焦點
若本案的債權債務轉讓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就應當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反之,就應當判決駁回。
二、主張合同已經履行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
對于本案轉讓后的合同是否履行,只需查明該工程的實際投資情況,班組施工情況,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等,即可查明相關案件事實。
三、充分論證合同履行情況,才是案件改判的關鍵
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雖然哪方主張已經實際履行就應當由哪方進行舉證,但是,對于涉案金額較大的案件,主動查明協議履行情況,也是職責所在。就前述案例而言,上訴狀緊緊圍繞涉案已經履行,并有五個方面的證據可以佐證,或許才是案件成功改判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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