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地合同中,承租人是租賃物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因此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歸還義務主要由承租人負責。
以案釋法481 退租地拒清垃圾賠償案
在租地合同中,承租人是租賃物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因此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歸還義務主要由承租人負責。
一.案情簡介
陳某向蔡某轉租了100畝地,蔡某用于種植羊肚菌。租賃期滿后,蔡某丟下現場大量垃圾揚長而去。陳某要蔡某將垃圾清理干凈,蔡某認為、我是交了租金的,既然你收了錢就應該自己清理。無奈之下,陳某只得自己雇了十余人清理遺留垃圾,共計花費了4.5萬元。后陳某一紙訴狀將蔡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土地清理費。
法庭審理后認為,根據雙方達成的土地租賃合同約定,陳某有權要求被告將遺留在土地中的大量垃圾清除,被告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判處被告支付清理垃圾損失費4.5萬元。
二.案件的警示
一是合同的履約問題,一是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問題。
1.合同的履約問題:租地合同是一種租賃合同,租賃物即為被租賃的土地。在租地合同中,承租人是租賃物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因此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歸還義務主要由承租人負責。歸還義務的主要點是:承租人在歸還租賃物時,應確保土地處于良好的狀態,并且沒有造成損壞或貶值,同時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將土地保持整潔,并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修復工作。承租人還應清理土地上的垃圾、設備和搭建物,并將租賃物恢復為原狀。如果發現租賃物有損壞或者未恢復原狀的情況,租賃人有權要求承租人進行修復或者賠償相應的損失。
2.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問題:土地既自然資源,也是社會資源。對于土地資源的利用,不僅是使用權人對自己權利的行使,也關系到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土地法規定,土地使用權人對土地生產能力、土地生態及其環境負有珍惜保護義務。本案土地遺留垃圾不進行清除,會導致土壤退化、土地污染、生態破壞等嚴重后果,影響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生產能力。
三.相關法律
1.民法典規定,土地租賃合同中有明確約定附著物處理方式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2.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雙方可以協商處理這些附著物。若協商不成,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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