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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案情
2024年底,小嚴準備自己一人租房生活,通過中介找到了李阿姨正出租的房子。看房時,小嚴在屋內聞到了一股油漆味,懷疑是近期才裝修好的。面對詢問,李阿姨表示這是三個月前就裝好的,不影響居住。小嚴將信將疑,但還是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一年,押一付三,并當場支付了6600元。
僅入住3天后,小嚴就出現了咽痛、咳嗽等癥狀。此刻,他又想起是不是甲醛或其他有害物質超標,就在微信聯系了李阿姨想要退租。李阿姨不同意,還發語音表示:“買幾盆綠蘿就能解決”。小嚴想繼續爭論時,卻發現已被“拉黑”。
第二天,小嚴再次通過電話與李阿姨溝通,才得知,這房子是一個月前才裝修好的。之后小嚴找來檢測機構,經檢測房屋中的甲醛、TVOC均超過國家限定標準,其中甲醛超標178%-200%;二甲苯部分超過國家限定標準。
小嚴心想:這不就是前段時間網上說的“串串房”嗎?那些買房人低價收購舊房子或毛坯房,再用極節省成本的方式對房子進行裝修,之后作為精修房高價租售,賺取其中差價。這些房子甲醛等有害物質含量極高,我可不能再住啦。
拿到檢測結果當天,小嚴就搬出了房子并告知李阿姨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被李阿姨拒絕。小嚴將李阿姨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剩余租金并支付檢測費、醫療費。
02.案件裁判
本案中,李阿姨作為出租方,應當提供符合居住標準的房屋供小嚴使用。小嚴所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案涉房屋甲醛嚴重超標,嚴重危害承租人身體健康,故李阿姨出租不符合居住標準的案涉房屋,存在根本違約,小嚴據此享有解除權。
小嚴通知李阿姨不再租房,并告知房間密碼,視為行使合同解除權并向李阿姨返還了案涉房屋。通知到達李阿姨即生效,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據此,法院支持了小嚴主張要求李阿姨返還押金和剩余租金的訴求。對于小嚴主張的甲醛檢測費,該費用系小嚴為檢測案涉房屋室內空氣質量所實際發生的損失費用,應當由李阿姨承擔。小嚴的身體損害醫療費,從門診時間、診療情形、入住房屋狀態分析,以及從日常生活判斷,亦為小嚴入住甲醛超標的案涉房屋所產生的治療費用,具有高度蓋然性,同樣應當由李阿姨承擔。
03.法官評析
本案系承租人因租賃房屋甲醛超標引發的糾紛。原告租住涉案房屋后,出現身體不適,經檢測證實室內甲醛含量遠超國家標準,其權益受損事實清楚。被告作為出租人,負有提供安全、適居住所的合同義務,卻將未經充分通風處理的房屋交付使用,顯屬違約。
房屋不僅是遮風避雨的物理空間,更承載著人們對“家”的安全與健康期待。出租方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絕不能以犧牲承租人健康為代價。本案判決既是對契約精神的維護,亦是對生命健康權的尊重。
值得反思的是
當前租賃市場中對裝修污染的監管仍存盲區,望中介機構、出租人等引以為戒,主動檢測、如實告知房屋環境狀況;亦建議承租人簽約前重視空氣質量條款,留存檢測憑證。希望本案判決能一定程度上推動行業自律,讓“安居”不再成為消費者的憂心之事。
*文中所有名稱均為化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來源:錫山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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