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順利走私而行賄,最終認定牽連犯還是數罪并罰?
2019年年底,被告人余某1請被告人卓某幫忙疏通邊防關系以方便走私凍品雞腳,通過卓某多次給A邊境管理支隊B地管理大隊原副大隊長吳某(已判刑)共計人民幣32萬元。2020年1月左右,走私運輸凍品雞腳的貨車在B地被查獲,被告人卓某、余某1與吳某相互聯系后,吳某出面將運輸凍品雞腳的貨車放行。2020年1月21日凌晨,走私的三輛運輸凍品雞腳的車輛在C地某山被C地邊境管理大隊查獲,被告人余某1得知后告訴卓某,由卓某聯系王某、吳某協調處理,但查獲的凍品雞腳已移交C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能放行。2020年1月22日,該批凍品雞腳在C地縣生活垃圾處理場填埋銷毀。經稱量,該批凍品凈重共計29340千克。 另,Y省L市X區人民法院(2020)云0902刑初40號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吳某利用擔任A邊境管理支隊B地邊境管理大隊副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為走私人員卓某走私凍品提供便利,先后兩次收受卓某送給的現金人民幣28萬元,最終判決吳某犯受賄罪、行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Y省B地W縣人民法院(2022)云0927刑初230號判決書認定被告人王某為卓某走私凍品逃避邊防檢查提供便利,收受卓某送的現金8萬元,最終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受賄罪、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被告人卓某、余某1均認可向吳某行賄的金額為32萬元,Y省L市X區人民法院(2020)云0902刑初40號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吳某先后兩次收受卓某送給的現金人民幣28萬元,是因為吳某收受被告人卓某行賄的32萬元后,為幫助其逃避邊防檢查,順利實施走私活動,而將其中的4萬元送給了時任D邊境檢查站教導員的溫某。2020年1月期間,被告人卓某送給A邊境管理支隊B地邊境管理大隊原大隊長王某(另案處理)人民幣8萬元。
爭議焦點:為順利走私而行賄,最終認定牽連犯還是數罪并罰?
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提示:
牽連犯是刑法理論及司法實踐中一個重要的概念。簡單來說,如果行為人為了達到某種犯罪目的而采用了另一種犯罪手段,且這種手段行為本身也構成犯罪,那么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之間就存在牽連關系。例如,行為人可能通過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手段來逃避繳納稅款。這些手段行為與逃稅罪形成牽連犯。這是因為逃稅罪的手段行為中包含了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盡管這些手段行為本身可以獨立構成犯罪,但在這種情況下,通常不作數罪并罰處理,而是擇一重罪進行處罰。類似的例子還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情形。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是兩個獨立的行為,但由于目的行為和手段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關聯,這也構成牽連犯,同樣適用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參考》2005年第2輯(總第43輯)指導案例第336號案件中,走私和行賄應否數罪并罰的問題,作出論述:首先,行賄行為和走私行為是兩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其次,在主觀上,被告人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目的就是將貨物順利走私進口,兩個獨立的犯罪行為之間,為了同一個犯罪目的;復次,在客觀上,向海關人員行賄行為和將貨物走私入境的走私行為之間,存在手段和目的的牽連關系。因此,應該以牽連犯罪論處,擇一重罪定罪即可,不應該實行數罪并罰。
但,在2022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加強行賄犯罪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表示,行賄行為與其他犯罪行為存在牽連關系時應數罪并罰,即:“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相關行為單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與行賄犯罪數罪并罰”。
因此,因司法解釋變化,走私罪與行賄犯罪應當數罪并罰。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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