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原是一名公職人員,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他獲刑后仍繼續在單位工作5年多,直到被停止工作和開除。去年,內蒙古赤峰市某預防控制中心向法院提起訴訟,向梁某索還工資41萬余元。
7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上月公開此案一審判決書,判決梁某返還赤峰市某預防控制中心41萬余元。
梁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卻在獲刑后繼續在原單位工作5年多,累計領取工資41萬余元,直至2018年被開除。2025年2月,法院一審判決梁某返還全部違規所得
這一事件暴露出的不僅是梁某個人的僥幸心理,更是公職人員管理鏈條上的系統性漏洞——從司法判決到單位執行,從工資發放到人事監管,多個環節的失守共同促成了這場長達5年的“帶薪緩刑”鬧劇。
根據《公務員法》及《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公職人員被判處緩刑后,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并按規定給予開除處分38。然而,梁某2013年4月被判刑后,赤峰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后因機構改革劃轉至紅山區)卻未及時停發工資,甚至讓其在原崗位工作至2018年。
問題出在哪里?刑事判決生效后,司法機關是否向梁某所在單位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若未送達,單位如何知曉其已被判刑?梁某的犯罪行為發生于2012年,但直到2018年機構改革后,紅山區紀委才對其作出“雙開”決定,這6年間,單位為何未啟動紀律審查?
審計報告顯示,梁某在2012年12月被刑事拘留至2018年8月被開除期間,共違規領取工資41.58萬元17。這筆巨款為何能長期發放?工資發放流程本應嚴格審核人員狀態,但梁某的工資卻能在其被拘留、判刑后照常發放,甚至跨越機構改革(2016年人員劃轉)仍未被發現。直到2024年,赤峰市審計局才在例行審計中發現這一違規行為7。若未審計,梁某是否仍能繼續“帶薪工作”?
2016年11月,赤峰市衛生系統機構改革,梁某被列入49人劃轉名單,從市衛生監督所調至紅山區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這一調整暴露出人事檔案未同步更新的問題,那么梁某的刑事犯罪記錄是否被刻意隱瞞?否則,為何能在政審環節順利通過?
梁某案絕非孤例,而是暴露了公職人員監管中的“信息孤島”問題,司法系統、人事部門、財務系統之間缺乏有效聯動,導致犯罪分子長期“隱身”于體制內。要杜絕此類事件,必須確保刑事判決、強制措施等信息實時同步至用人單位。
公職人員的廉潔自律,不能僅靠個人覺悟,更需制度筑牢防線。 若放任此類漏洞,損害的不僅是公共財政,更是政府的公信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