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12月4日訊 通訊員 楊 濤
拿著6萬元現金去銀行存錢,哪知銀行柜員不小心,多存入了1萬元,這筆“意外之財”不用還嗎?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石門某銀行在下班前清點現金發現短款1萬元,通過調取銀行監控錄像,發現銀行柜員誤將前一客戶的存款9600元及從銀行柜臺抽屜里取出的400元打捆扎帶后混入覃某提供的款項中一并清點,以致石門某銀行最終為覃某辦理了7萬元的存款業務。后石門某銀行多次安排工作人員與覃某聯系,協商退款事宜,但覃某均以不知曉其當日存款的具體金額為由拒絕返還,石門某銀行遂訴至法院,要求覃某返還多存入的1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覃某作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辦理較大額度存款業務時對其擬存款金額應當是知曉的,其在庭審中陳述對存款金額不清楚明顯與常理不符。且根據石門某銀行提供的監控視頻及點鈔機人民幣冠字號數據,可以確認銀行柜員在為覃某辦理存款業務時,將前一客戶存入的9600元及從銀行柜臺抽屜取出的400元視為覃某的存款再次清點,并將該1萬元計入覃某的存款。故覃某獲得該1萬元存款沒有法律根據,屬于不當得利,石門某銀行作為受損方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遂依法判決覃某返還石門某銀行1萬元。
法官提醒: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在現實生活中,當我們沒有合法根據獲得財產時,應當主動歸還,切勿心存僥幸,不要因為貪圖一時的便宜,讓官司纏身。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構成不當得利應當具備四個條件:1.必須得利人一方獲得財產利益;2.必須因不當得利導致他人受損;3.得利人的獲益與受害人的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4.得利人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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