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殺妻案已經過去5年多了,為什么還沒有離婚?不能離婚的原因是什么?涉外婚姻有哪些風險?
事情經過:泰國殺妻案涉及俞東和他的妻子王暖暖。2019年6月,王暖暖在泰國烏汶府帕登公園被俞東推下懸崖,導致多處骨折,腹中的胎兒也隨之流產。事件發生時,俞東守在醫院24小時看守,試圖掩蓋真相。王暖暖在昏迷中蘇醒,第三天成功報警,警方隨后抓獲俞東。案件經過多次審判,最初被判無期徒刑,但后來二審改為有期徒刑10年,主要是因為法院認為不足以構成蓄意謀殺。到了2023年6月,第三次審判結果公布,俞東被判處有期徒刑33年零4個月。
問題一:男方在泰國監獄服刑,女方是否可以通過國內法院起訴離婚?女方需要向哪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答: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可以由女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離婚案件。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規定,該案件中的女方可以向其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問題二:既然能夠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那為什么不能離婚?
1、案件立案審核通過后法院必須向被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并需要被告簽收
《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第一百二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2、因男方不在國內且男方在監獄使得送達法律文書困難重重
第九十一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三條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第二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3、即使能夠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因男方在國外監獄服刑,男方也無法參加案件審理使得案件無法開庭,因此也就不會有法院的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離婚案件是身份關系的變更之訴,它不僅關系到婚姻關系的存續或解除,而且涉及婚姻情況的調查核實、家庭矛盾的化解和社會的穩定。在當事人能夠表達自己意思的情況下,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陳述自己的意見。原、被告感情狀況如何、日常相處怎樣、子女撫養如何、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等,除了雙方當事人自己外,包括訴訟代理人在內的第三人是無法完全知曉的,代理人根本無法就具體事實來陳述和發言,案件事實很難查清。如果確有無法到庭的客觀事由,應該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理由成立的可以與雙方溝通依法延期處理。
4、涉外案件沒有審理期限的限制,審理周期很長
所有的涉外案件法律都沒有審理期限的要求,其中也包括離婚案件,所以跨國愛情雖然美好,但是跨國愛情涉及的離婚訴訟會經歷漫長的訴訟過程可能是1年,也可能是2年甚至3年。訴訟期間很多法律文書都需要公證或者認證,如不在國內居住還要在開庭時候往返國內、國外多次。
第二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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