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雙方都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對于公司來說只有第一次合同到期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當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員工就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續簽合同公司可以降低工資嗎?
當員工具備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并且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依法必須簽訂,如果強行終止勞動關系,員工可以要求支付違法終止賠償金(2N)。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公司提出降低工資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員工不同意降薪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N),但如果是公司因為員工不同意降薪而提出終止合同,就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案例解析】
金某2015年2月9日入職無錫市某公司從事行政工作,在職期間公司每年續訂一次勞動合同,至2023年2月雙方已經簽訂八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3年2月15日,公司人力資源部周某與金某就續簽、調崗事宜進行微信溝通,擬將金某調整至某園項目擔任內務兼銷售。
周某:“休息是按照項目走,你的崗位就是銷售帶內務,就是落實到某園項目的”.
金某:“每月4天本休,再扣4天加班工資,500塊錢?是這樣嗎?”.
周某:“是的”.
金某:“那我直接從5000降到3000?”.
周某:“是的”.
金某:“那我不同意的,基本生活保障都沒了”.
周某:“那沒辦法的!張總的意思可以離職的,因為這個項目不需要這個崗位了”.
金某:“我本來就不是這個項目的,我憑啥離職”.
周某:“問題是你這個崗位不設了!不管在哪個項目!公司下面的安排就是縮崗減薪”.
金某:“那就辭退我呀”.
周某:“你二月份合同到期了”.
金某:“??”.
周某:“你2.28號合同到期,所以你同意合同就續簽,你不同意就是放棄合同續簽!”。
之后金某多次向公司總經理和人力資源部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都表示不同意,并在合同到期前向金某郵寄發出《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書》。
金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89,229.28元。
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的,用人單位負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
金某于2015年2月9日入職公司,雙方已連續訂立了八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金某亦多次明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也未有證據證明金某存在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公司依法應與金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現公司以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為由向金某發出《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書》,于2023年2月28日終止與金某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金某有權要求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經審核,金某勞動合同終止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5,543.15元,結合金某的工作年限,對金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9,229.28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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