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全國掃黑辦召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放高利貸正式入罪,這是一項具有重大意義的法律革新。
一、高利貸入罪的標準
- 主體和行為條件
-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 情節嚴重的認定及量刑
- 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本罪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達到200萬以上符合立案標準。
二、高利貸的界定標準
- 民間借貸
- 根據不同時期的法律規定有所不同。1991年采用四倍利率標準;2015年9月1日起采用“兩線三區”標準,年利率24%為司法保護線,年利率36%為高利貸紅線;2020年8月19日起,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為4倍LPR標準。所以從現在來看,民間借貸超過了LPR的四倍就算是高利貸。
- 金融借貸
-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年利率上限為24%,即金融機構超過年利率24%就是高利貸。
三、高利貸猖獗的原因及危害
- 歷史背景及法律漏洞
- 2012年最高法對《關于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非法經營案的批復》做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批復,無意中給高利貸打開了一扇大門,導致高利貸如野草般瘋長,各種網貸野蠻生長,出現了女大學生裸貸、企業高息借貸等現象,同時也影響了貸后催收行業的發展。
- 多樣的“創新”形式及危害
- 高利貸往往披著各種外衣,如投資公司、小額貸款中介,甚至有黃金租賃、手機租機、黑網貸強制下款等形式,還有人套取銀行貸款用于高利轉貸。這些行為不僅榨取社會財富,還導致了許多悲劇,如女大學生陷入裸貸的悲劇、企業因高利貸而破產等。
四、高利貸與融資難的關系
- 普通大眾和小微企業融資困境
- 在一些情況下,當面臨企業生死存亡、給員工發工資、家人大病急需用錢而銀行無法提供額度,或者銀行突然抽貸等情況時,普通人或小微企業可能會選擇網貸或高利貸,這反映出普通大眾和小微企業融資難的社會問題。
- “你情我愿”背后的實質
- 雖然借款表面上是“你情我愿”,但實際上是在融資困難的情況下的無奈選擇,這與“趁火打劫”無異,同時也凸顯了保障普通大眾融資需求的重要性。
高利貸正式入罪是對社會經濟秩序的有力維護,它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高利貸的猖獗勢頭,同時也促使我們進一步思考如何更好地解決普通大眾和小微企業的融資難題,以實現經濟的健康發展。
附:相關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
-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 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 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 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 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
- 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
-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 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 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 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前款規定中的“接近”,一般應當掌握在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
- 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不得適用本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時應當與向不特定對象非法放貸的行為一并處理:
- 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 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發放貸款的;
- 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多人和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 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
- 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并罰。糾集、指使、雇傭他人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要債務,尚不單獨構成犯罪,但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以上規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 有組織地非法放貸,同時又有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應當分別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據以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起點標準,可以分別按照本意見第二條規定中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50%確定;同時具有本意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分別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40%確定。
- 本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對于本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155號)的規定辦理。(本文轉載自公眾號:老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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