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碩士走失13年該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雙方是否為夫妻關系?張姓男子是否涉嫌犯罪?誰是卜女士的監護人?
事情經過:卜女士1979年出生的,2008年研究生畢業,獲得工學碩士學位。畢業后計劃攻讀博士,因未及時更換二代身份證,無法考博士,后患精神分裂癥。2011年5月從家中走失,此后家人持續尋找但并無結果,2024年11月25日,山西晉中市和順縣張女士求助,希望幫她嬸嬸尋找親人。張女士表述:15年前,卜女士流浪到她家,當時報了警,但卜女士拒絕溝通,還動手打人。最后,卜女士被她叔叔張先生收留,兩人在一起生活,還有了孩子。兒子今年12歲,女兒8歲。如今孩子大了,母親卻還是個黑戶,很多政策無法享受。張家的人,這才動了幫卜女士找家人的念頭。經志愿者和警方幫助,她的嬸嬸終于找到了親人,并證實其嬸嬸就是卜女士。目前,卜女士已被家人送往山西太原的醫院接受治療。
問題一:該事件中涉及的卜女士和張先生是否為夫妻關系?
答:雙方不是夫妻關系。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因此盡管,雙方已經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兩名子女,因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且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為1994年2月1日之后,雙方也不會形成事實婚姻,且卜女士患有精神疾病無法表達結婚是否完全自愿,因此也不具備補辦結婚證的可能。因此雙方不是夫妻關系。
問題二:張先生是否涉嫌犯罪?
答;按照現有表述張先生有可能構成強奸罪。張先生明知卜女士患有精神病仍與其發生性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現已失效)(以下簡稱《解答》)
第一條:“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奸罪。”
盡管《解答》已失效,但其中對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無性防衛能力的認定一直延續至今。患有精神病或是先天癡呆癥的女性缺乏正常的認知能力與意志能力,其同意發生性行為的承諾效力難以保證。因此,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程度嚴重的)癡呆者而與之發生性行為的,即使征得其同意,也屬于強奸行為。
問題三:卜女士的監護人是誰?
答:卜女士的父母為其監護人。
《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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