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冰冷的床,兩個分隔的城市,五年無言的婚姻,陳女士手捧結婚證站在法院門口,她堅信法律會給她自由,卻不知分居時間的長短并非婚姻的自動終止符。
上海浦東新區某小區內,陳女士與王先生曾是一對令人艷羨的校園情侶。2015年,兩人結束八年愛情長跑步入婚姻殿堂,次年女兒小琳出生。然而生活的重壓逐漸沖淡了感情,2019年春節因孩子教育問題爆發激烈爭吵后,陳女士一氣之下帶著女兒回到娘家居住,從此開始了長達五年的分居生活。
分居期間,兩人各自在不同城市工作,除了偶爾通過微信溝通孩子撫養事宜,幾乎再無交流。2024年3月,陳女士認為分居已滿五年,婚姻關系應自動解除,卻在辦理購房手續時被提示仍處于已婚狀態。
“我們分居五年了,法律上不是自動離婚了嗎?”陳女士在咨詢時滿臉困惑。當她得知需要正式辦理離婚手續時,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為由要求判決離婚。
01 分居事實的司法認定
庭審中,陳女士提交了租房合同、工作調動證明等文件,證明自2019年3月起與王先生分居兩地。王先生當庭承認分居事實,但辯稱分居系因陳女士工作調動導致,并非感情不和。
法院查明,雙方在分居期間仍共同承擔女兒撫養費用,王先生每逢節假日都會探望女兒并留宿陳女士住處。2022年女兒重病住院期間,兩人曾共同在醫院陪護一周。
分居的實質法律意義,不僅指地理空間的分離,更關鍵的是夫妻間情感聯絡、生活互助、經濟往來等婚姻實質內容的終止。
本案中,雙方雖然分居五年,但共同履行撫養義務、節日團聚等行為表明婚姻功能并未完全喪失,不符合法律意義上的“因感情不和分居”。
02 裁判結果與理由
某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不準予陳女士與王先生離婚。判決書中明確指出,我國不存在“自動離婚”的法律制度,婚姻關系的解除必須通過法定程序。
裁判理由主要基于三點:其一,分居原因系工作地點變動所致,而非感情不和;其二,分居期間雙方仍保持必要聯系,共同履行撫養義務;其三,被告王先生明確表示希望挽回婚姻,積極尋求調解方案。
法院特別強調,《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必須同時滿足“感情不和”與“分居滿兩年”兩個要件,且分居狀態需具有持續性。
本案中,陳女士未能證明分居系因感情不和,故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
03 法律要件的深度剖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在司法實踐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認定需同時滿足三個核心要件:主觀上具有感情不和的分居意愿,客觀上存在持續分居滿兩年的狀態,且該狀態需有充分證據證明。
分居原因的舉證往往是離婚訴訟的難點。如某案中,項某某外出打工后下落不明,熊某某苦尋無果,法院認定該分居非因感情不和,判決不準離婚。
同樣,丁某夫婦因外出務工分居,法院認為工作原因的分居不構成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新增“二次分居條款”: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的,應當準予離婚。
該條款為飽受婚姻困擾的當事人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救濟途徑,如小麗在第一次起訴被駁回后,若繼續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法院則應當判決離婚。
04 婚姻解除的理性路徑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指出,許多當事人對分居與離婚關系存在三大認知誤區:一是認為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二是誤以為任何原因的分居滿兩年均可判離;三是低估了分居事實的舉證難度。
法律從未設立“自動離婚”制度。我國離婚途徑僅有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兩種。即使符合法定離婚條件,也必須通過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或通過法院裁判解除婚姻關系。
在訴訟策略上,俞強律師建議:收集分居期間租房合同、水電費繳納記錄、分居協議等書面證據;保存能證明分居原因及感情狀況的通訊記錄;在分居期間避免經濟混同、親密行為;若首次訴訟未獲支持,注意保留判決后繼續分居的證據,以便在分居滿一年后再次起訴。
婚姻是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律在解除婚姻關系時保持審慎態度。正如雙河法庭法官在調解中所言:“法律不輕言拆散一個家庭,但也不強留已死的婚姻。”
法律從不輕言拆散一個家庭,也不強留已死的婚姻。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分居滿兩年僅是認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法院仍需綜合考察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及和好可能等因素。婚姻不會因分居而自動解除,離婚必須通過法定程序。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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