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楊某系四川成都某人力資源公司員工(未參保),勞務派遣至龍泉驛區某汽車零配件公司做普工。2022年8月15日15時,楊某騎行普通二輪摩托車從公司宿舍回遂寧老家,途中與曾某駕駛的大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根據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曾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外,楊某所住宿舍距離公司約2公里。2022年8月14日,楊某的上下班時間為1時12分—8時30分,完成夜班工作后打卡下班返回宿舍。2022年8月15日9時41分,汽車零配件公司收到停產(高溫限電)通知,并于11時19分通知假期安排及注意事項,12時18分,公司在微信工作群發起出行接龍,楊某于12時35分參與接龍,報備出蓉赴遂寧。
2023年3月15日,楊某家屬提交了楊某的工傷認定申請。
處理結果
人社部門對楊某的死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案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上述規定,上下班途中的工傷,應當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職工正處于上下班途中;二是所受傷害為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或火車事故傷害造成;三是在事故中,職工的責任為非主要責任。
本案中,楊某受傷屬于交通事故造成,且本人為次要責任,因此,能否認定為工傷,關鍵要看其受傷時是否處于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或者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首先,楊某返回老家的起點為公司宿舍,而不是公司,不屬于上下班合理路線;其次,楊某離開工作崗位時間為2022年8月14日8時30分許,發生交通事故時間為2022年8月15日15時許,不屬于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因此,楊某死亡不屬于工傷。
來源:“中國工傷保險”微信公眾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轉自:中國普法)
(聲明:轉載此文目的是傳遞更多信息。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
傳播法律知識·講述法治故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