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外資視同民營:部分地方政府將央企境外企業穿透解讀。如何理解“外資”?是否有權威依據?
答:根據國家發改委關于PPP新機制的問答回復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主體”。相關法律法規已對“外商投資企業”作出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符合外商投資管理有關要求(如《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2 年版)》等)的前提下,可參照民營企業適用清單內容。根據《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香港、澳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外商投資法》,國有控股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公司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可以認定為外商投資。
2.“同等優先”問題:如何理解特許經營辦法“同等條件”優先?
答:如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擬繼續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應按規定重新編制并審核特許經營方案,選擇特許經營者,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選擇原特許經營者。我們理解優先選擇原特許經營者應通過公平競爭的前提下優先選擇,并非通過直接委托的方式。對于同等條件具體的標準未有明確規定,我們理解指的是特許經營項目選定特許經營者涉及的核心因素及評定標準,包括管理經驗、專業能力、融資實力、信用狀況、運營方案、收費單價、特許經營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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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蘭萍律師,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杭州仲裁委員會、南京仲裁委員會等機構仲裁員,生態環境部EOD試點項目評審專家,政協浦東新區六屆、七屆委員,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特邀監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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