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起因追償權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
在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宣判,
聶某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這一案件不僅因為其涉及的法律問題,
更因為聶某在有能力履行判決義務的情況下,
卻長期拒不執行,
最終觸犯了法律。
基本案情/
故事還要從2017年說起。當時,黃某和聶某夫婦因經營生豬養殖產業,與某銀行簽訂了《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貸款20萬元用于產業發展。然而,由于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兩人未能按時償還銀行貸款。作為擔保方的某農牧公司被迫自2018年8月起開始代黃某、聶某償還銀行貸款,共計代償了10萬余元。
2019年7月,農牧公司以黃某、聶某未還款為由向法院提起追償權訴訟,要求兩人支付代償款及違約金。法院經過審理后,于2019年10月作出判決:黃某、聶某共同向農牧公司支付代償款10萬余元,并支付相應的逾期利息。然而,判決生效后,兩人卻拒不執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查明聶某的財付通賬戶在2021年至2023年5月間總收入高達51萬余元,但她仍然拒絕執行判決。2023年5月6日,法院對聶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但拘留期滿后,她仍然未履行判決義務。
面對聶某的頑固態度,法院依法展開了進一步調查。調查發現,聶某一直在欽北區某鎮范圍內務工,有能力履行判決義務,但她不僅拒絕與農牧公司協商和解,也不同意分期履行義務,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2024年5月25日,聶某被傳喚到案。在審訊過程中,她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實。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聶某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理評析/
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本起案件中,聶某具備履行判決義務的能力,卻故意選擇逃避。這種行為不僅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還極大地破壞了法律的威嚴與司法的公信力。基于此,法院依法對其予以懲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
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所明確界定的義務,是每一位公民對法律表示敬重、對法律懷有信仰的具體體現。對于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且具有可執行內容并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被執行人務必積極主動地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各項內容,千萬不要讓原本只是簡單的民事糾紛進一步惡化演變成刑事犯罪。
圖源網絡(侵刪)
文 | 龐萍
編輯 | 蘇冬梅
審核 | 梁業盈
【2024年第1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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