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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司法確認”了解一下!
“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司法確認”是指對于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簽字蓋章后,或雙方當事人簽署協議之后,如果雙方認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近日,珙縣人民法院與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動發力,運用“人民調解+司法確認”新模式,成功高效地對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進行了司法確認,依法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24年7月8日凌晨,張某酒后駕車撞擊陳某門市,導致陳某門市內的部分財物遭到損害。11月11日,張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公訴機關訴至珙縣人民法院。同月,陳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張某對民事部分進行賠償。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結合當事人的經濟條件和心理狀態進行分析研判,引導雙方就民事訴訟部分進行調解,并積極與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相對接。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充分了解雙方訴求后,一方面從鄰里感情、法律規定等方面給張某擺事實、講道理,另一方面希望陳某能考慮張某經濟現狀,給予對方適當的還款寬限期。經耐心勸說,當事雙方于2024年11月13日達成調解協議,珙縣人民法院隨即對調解協議進行了司法確認,保障了協議的強制執行力。整個司法確認過程不到一小時,雙方當事人對這樣的高效司法表示贊賞和感謝。
法官強調:“司法確認裁定書與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一致,都具有法律效力。我希望你們雙方都能夠遵守約定,誠信履行。”“當然當然,一定做到。”當事雙方異口同聲地答道。
近年來,珙縣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部署要求,對財產損害、民間借貸、婚姻家庭等法律關系簡單適宜調解的民商事案件應調盡調,盡最大努力釋放調解潛能。同時主動延伸司法為民服務觸角,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司法確認”新模式,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柔情”和法院裁定的“剛性”,努力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多元的司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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