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對房屋拆遷時,拆遷戶往往會遇到這樣的難題,就是征收部門所說的“違法建筑”的補償事宜。只要被判定是違法建筑,很大概率會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必須拆除,那這種房屋最后能不能夠獲得補償也成了疑問。但是問題就是,“違法建筑”不是依法完全應該這么處理的。
這三種情況的“違法建筑”,政府部門不能隨便發布限期拆除通知:
1、違建影響不大,只需要罰款,更正,補齊證件,不應該隨便限期拆除。
《城鄉規定法》中要求道,針對沒有過得規劃審批手續建好的房屋,縣級以上的城鄉規劃管理單位制止其建造。針對它們之中還可以通過更正方法除去其對規劃展開的影響的,則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更正,并且繳納房屋造價5%至10%的罰款;不能通過更正方法除去影響的,則在規定時間內拆除。
在2008年之前建好的建筑,依據已經被廢除的《城市規劃法》執行。其中表示,在城市規劃范圍中,沒有過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沒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實施建設,對城市規劃影響較大的,經縣級以上的地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其停止,在規定時間內拆除或收回違規房屋等其他建筑;對于雖然影響城市規劃但是還可以通過方法更正的,經縣級以上地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更正且繳納罰款。
通常違規建筑有兩種,即“一般違建”與“嚴重違建”。如果是影響不大的一般違建,則罰款,更正,補齊證件就行,不用在一定時間內拆除;如果是嚴重違建,則需要在一定時間內拆除。
2、建在1990年之前的建筑,形式上證件不齊,但本質上對社會影響不大而且違法程度較輕,不應該隨便限期拆除
實際中有這樣的一類情況:拆遷戶的建筑在1990年的《城鄉規劃法》頒布之前建好,雖然沒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屋產權證,但是和之前與如今的城市規劃不相違背,而且根據規定申請辦理過有關的手續,具有能夠證明案件中房屋是合法建造的有關材料。
總的來說,這種建筑只是表面上證件不全,但是本質上對社會影響不大而且違法程度較輕。根據這個,由于歷史留存因素造成存在的違法建筑不少,前面的把沒有規劃審批手續的建筑都判定是違法建筑并規定在一定時間內拆除顯然是不正確的,與國情不符,更加違背了政府行為要保證人民生活的根本原則。
3、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方案公告后再去認定的“違建”,不應隨意限期拆除。
就是已經被納入地區拆遷區域內的建筑,違建判定、處理按照法律應該在確定房屋征收工作之前。只要確定了進行房屋征收且公布補償計劃,再說拆遷戶的建筑是違建并采取強制拆遷措施,就是很明顯的行政目標不正確的另一種強拆行為,以拆除違建為借口使拆遷戶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這也是不符合征收法律規定的。
實際上,只要案件中的房屋被納入征收工程單位,那么針對它所要求的“限期拆除”通常經不起法律的深究。
判定違建是正規復雜的法律事宜,其中存在許多爭議,不同的案件要有針對性的分析。每一個違建,都不能隨便限期拆除,應該依據實際與法律情況。若碰到打著拆除違建旗號時要十分注意,針對有關限期拆除的文件要求復議或者訴訟,制止行政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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