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生育政策的放松,“二胎”家庭越來越多。實踐中,涉及二胎子女撫養關系的案件也越發常見。夫妻二人選擇協議離婚的,子女的撫養問題是雙方必須妥善處理的事項。基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二人達成的離婚協議中涉及子女撫養關系的約定,對離婚后的雙方自然具有約束力。這樣的約定實質要求雙方就子女撫養始終保持動態合作狀態以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一旦發生影響未成年人權益與身心健康的事實,父母一方有權要求變更原本基于離婚協議的子女撫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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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曹某甲與方某原系夫妻,婚內育有一子一女。2020年,曹某甲、方某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約定:兒子曹某乙由曹某甲撫養、女兒曹某丙由方某撫養,雙方各自承擔相應孩子的撫養費,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的前提下可以隨時探望,亦或每周休息日規律探望對方撫養的孩子,遇節假日則根據孩子意愿在對方住所度假,兩個孩子成年前應在上海接受系統完整的教育及醫療資源。
之后,曹某乙便隨父親曹某甲共同生活,曹某丙隨母親方某共同生活。離婚之初,方某能順利地按離婚協議約定探望曹某乙。2020年10月,方某因探望曹某乙與曹某甲發生糾紛而報警。2021年3月,方某因曹某甲父母不讓探望曹某乙引發糾紛再次報警,并于同月底就探望權糾紛提起訴訟。2021年4月初,曹某甲將曹某乙交由其父母帶回某省老家讀幼兒園。同月,方某認為曹某甲并未親自撫養曹某乙、未盡撫養義務,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曹某乙隨方某共同生活,并由曹某甲每月負擔一定的撫養費。曹某甲辯稱,不同意方某的訴請,主張因與方某在兒子曹某乙的探望問題上矛盾加劇,故將曹某乙交由父母帶回老家生活、上幼兒園,自己每天與曹某乙通過微信視頻聊天。2021年6月底,曹某甲將曹某乙從某省老家帶回上海。審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陽光社區青少年事務中心(以下簡稱陽光中心)選派青少年事務社工對曹某甲和方某實際居住地環境、曹某甲和方某對曹某乙的撫養探望情況、曹某乙(調查時未滿6周歲)的身心狀況、曹某乙與父母及各自目前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等事項開展家事調查。調查中,曹某乙向社工表達了希望與母親方某、姐姐曹某丙共同生活的意愿。根據社工的家事調查情況,法院就曹某甲目前的居住、生活情況等事實向雙方作進一步的調查核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甲和方某在離婚時對曹某乙、曹某丙的撫養事宜達成一致,但自雙方協議離婚之后至本案訴訟期間,曹某乙生活狀況持續發生變化。首先,曹某甲未按離婚協議約定保障方某對曹某乙的探望權,且曹某甲的父母將曹某乙帶回某省長達三個月之久,使曹某乙長期脫離熟悉的生活環境。其次,曹某甲目前在外租房,與父母、前妻(曹某甲頭婚時的妻子)及前妻之子和曹某乙六人共同居住,還存在與前妻復婚的可能,曹某乙之后的生活狀況仍存在發生重大變化的可能性,缺乏穩定性。最后,從曹某乙自身表達的意愿來看,其希望與母親和姐姐共同生活的愿望是真實可信的,與母親和姐姐的關系也更加親密,所以,雖然曹某乙未滿8周歲,但即將年滿6周歲的他表達的意愿也應當予以適度考量。另,綜合考量方某與曹某甲的居住條件、工作作息等因素,從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出發,在目前的情況下方某撫養曹某乙更有利于曹某乙的成長,故判決曹某乙由母親方某直接撫養。
判決生效后,考慮曹某乙歷經多次生活環境變化及其身心可能受到的相應影響,法院于2022年7月再次委托陽光中心選派社工對該案進行判后回訪,并在方某同意的情況下為其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法官說法
本案是“二胎”父母協議離婚后一方因行使探望權受阻而引發的糾紛。父母離婚時就子女撫養達成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不影響父母一方根據情況變化而要求變更撫養關系。若另一方不同意變更,父母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以最有利于子女原則為基本標準作出判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 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 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對于父母離婚后的子女撫養、探望問題,建議如下:
1
離婚父母應當深刻認識到:父母子女關系獨立于父母間的婚姻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失,且將長期存在。父母在就離婚、子女撫養等事宜進行協商時,要注意“就事論事”,不要把各自在感情破裂上的過錯或對對方的指責混入到對子女撫養問題考量之中,并從最有利于子女原則出發“設定目標”,即離婚父母需要圍繞子女撫養、探望問題共同建立起一種新的長期“合作”關系。
2
離婚父母就子女撫養、探望問題進行協商時,最好讓子女參與其中,聽取、考慮子女的意愿,并注意維系子女間的“手足”之情。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的“財產”,實際是撫養關系中的主體(甚至可以是“重心”)。簡單的“一人一個”往往只是滿足父母所需要的形式上的公平,而未考慮子女身心發展的實際需要,特別是兩個子女間已有較深的感情時,就要求父母從最有利于子女原則出發予以更全面的考慮。至于父母間的“公平”可以通過約定輪流撫養或非直接撫養方有較長期間的集中探望來實現。
3
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若認為對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而不應自行其是、不配合對方行使探望權,更不應通過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來阻撓對方與子女間的往來,這不僅妨害對方的探望權和離婚后仍對子女享有的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也極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發展。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六十七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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