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意外死亡,父母與老婆、孩子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家屬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
事情經過:李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一女李某甲、一子李某乙,張某系李某之母。2023年5月,李某發生交通事故身亡,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張某、王某、李某甲和李某乙支付李某的死亡賠償金共計80萬元。因各方當事人對此筆賠償金的分配問題無法達成共識,王某、李某甲、李某乙遂將張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分割涉案款項。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所得的賠償款并非其本人的遺產,而屬于其近親屬王某、李某甲、李某乙和張某的共有財產,王某、李某甲、李某乙和張某作為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應當結合該筆賠償款中每筆賠償項目的性質及王某、李某甲、李某乙、張某與死者李某關系的親疏遠近、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經濟依賴關系等因素綜合考慮分配方案。王某與死者李某系夫妻關系,長期共同生活,在生活上彼此依靠,在經濟上相互依賴。李某甲、李某乙系死者李某子女,事故發生時均未成年,在生活上和經濟上完全依賴于父母。所以,最終法院判決酌定可分配款項由王某、李某甲、李某乙分得85%,張某分得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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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死亡賠償金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答: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相應合法財產。夫妻關系在死者死亡時就自然解除了,而死亡賠償金產生于夫妻關系解除之后,并非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死者的配偶無權以死亡賠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先取得一半的死亡賠償金。
問題二:死亡賠償是否為死者遺產?
答;死亡賠償金也不是死者的遺產。遺產應該是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財產權益。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者死亡之后,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具有物質補償及精神撫慰的雙重功能,因此它是由相關責任人給予受害者近親屬的一種補償,并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所以,即便死者留有遺囑,遺囑中注明了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案,死亡賠償金也不能根據死者生前遺囑進行分配。
問題三:死亡賠償金如何分割?
(1)哪些人有權主張分割死亡賠償金?
原則上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協商確定,協商不了的,參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關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的規定,即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進行分配,當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分配,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各個親屬分的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比例
因此,在分配死亡賠償金時,應當先行扣除實際墊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專屬于特定權利人的賠償費用,剩余部分可考量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以及經濟依賴關系等因素,根據各權利人的現實需要以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進行適當分配,若某一近親屬與死者生前關系較為親近、經濟依賴關系較大,則通常應當多分,反之應當少分。
關于親疏遠近的判斷標準,包括主觀標準與客觀標準,主觀標準是近親屬與死者生前的情感付出狀態,客觀標準為近親屬與死者的經濟依賴關系。
真實案例:
陳某某、席某彪共有物分割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1民終4607號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15日被告耳某某與席某峰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席某峰死亡。經調解耳某某與席某峰的父母席某彪、陳某某達成了調解協議,二原告也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按照調解協議,被告耳某某一次性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停尸費、諒解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施救費、車輛損失等共計68萬元,耳某某直接將35000元的喪葬費交給被告席某彪,耳某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62.5萬元賠償款轉入席某彪的銀行賬戶,席某彪委托自己的二兒子將耳某某交到交警大隊的20000元款從交警隊支走。根據賠償調解協議,68萬元的賠償款中3000元搶救費已經實際支出,35000元喪葬費也已經支出消費,剩余的款項沒有列明具體賠償項目的數額。
另查明,席某彪與陳某某系夫妻關系。死者席某峰系席某彪、陳某某的大兒子,系二原告席某1、席某2的父親。劉某某系二原告的母親,席某峰生前于2018年5月8日與劉某某在趙縣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男孩席某2由劉某某撫養,女孩席某1由席某峰撫養。
一審法院認為與裁判:一審法院認為,死亡補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是因死者的死亡而獲得的賠償。本案中,因席某峰死亡獲得死亡補償金68萬元,該款現由席某彪領取保管。該款應扣除席某峰死亡的各項喪葬費用35000元及搶救費3000元。剩余的款項642000元應為被撫養人的生活費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諒解費、施救費、車輛損失。按照2018年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11383元的計算標準。原告席某1應獲得的撫養費為68298元(12年×11383元/年÷2=68298元),原告席某2應獲得的撫養費為22766元(4年×11383元/年÷2=22766元)。被告席某彪應獲得的扶養費為108138.5元(19年×11383元/年÷2=108138.5元),被告陳某某應獲得的扶養費為108138.5元(19年×11383元/年÷2=108138.5元)。從68萬元當中扣除已經支出的35000元的喪葬費和3000元的搶救費后,還應當扣除應支付二原告的撫養費、二被告席某彪、陳某某的扶養費,剩余款項為334659元。二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他各項損失的具體數額,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車輛損失的數額。因此,對于該部分款項應當由二原告與被告席某彪陳某某四人平均分配較合理,每人獲得的數額為83664.75元。
二原告均未成年,系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席某彪、陳某某抗辯稱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劉某某已經喪失了監護權,對于二原告應獲得的賠償款應由二被告保管。根據庭審當中查明的事實,席某峰生前與劉某某已經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席某1由席某峰撫養,但席某峰去世后,依照法律的規定,劉某某系二原告的親生母親為二原告的法定的監護人,劉某某應當依法對二原告履行法定的監護職責。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劉某某存在嚴重的侵害二原告合法權益的情形,也沒有證據證明劉某某對二原告喪失了監護能力和法定的監護權。
根據法律規定,二原告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活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代理,劉某某系二原告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故二原告分得的撫養費、死亡賠償金的份額應由劉某某代為管理。
關于耳某某與被告席某彪、陳某某簽訂的賠償協議,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當時雖然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劉某某沒有到場進行調解,但調解協議的內容沒有侵害二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不應當確認該協議無效。
二被告席某彪、陳某某庭審當中稱,已經用賠償款清償了席某峰生前所負的個人債務,但當庭沒有提供證據。死亡補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不能等同于遺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補償金是在公民死亡后才產生,在公民死亡時并不存在的財產,故死亡補償金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征,不能將死亡補償金作為遺產處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所規定的遺產范圍并不包含死亡補償金。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分配死亡賠償金則不存在清償稅款和債務的問題。席某峰個人生前債務依法應當用其遺產進行清償,本案的當事人并無用自己的個人財產替死者償還債務的法定義務,只有當債權人主張權利時,遺產繼承人才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清償債務。因此,不應混淆死亡賠償金與遺產的法律性質。本案經一審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不成一致的調解意見。
基此,原審判決為:一、二被告席某彪、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席某1支付賠償款份額151962.75元,向原告席某2支付賠償款份額106430.75元,上述款項交由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劉某某代為管理;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50元,由二被告席某彪、陳某某負擔2451元,由二原告負擔584元。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遺產范圍,亦不應承擔清償死者生前債務、稅款的義務。本案中,席某峰因交通事故死亡獲得68萬元賠償金,依法應由其近親屬合理進行分配。席某峰死亡后產生的喪葬費及搶救費應當從賠償金中予以扣除。對于剩余款項,一審法院結合本案具體情況確定各近親屬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后予以平均分配,并無不當。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其他有監護能力的人按法定順序擔任監護人。席某峰生前雖與劉某某簽訂離婚協議約定被上訴人席某1由席某峰撫養,但在席某峰去世后劉某某依法成為被上訴人席某1的法定監護人,故,一審法院認定二被上訴人所得賠償金份額由劉某某代為管理,合法有據。上訴人對劉某某法定監護人的身份不予認可,但無其他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對劉某某法定監護人身份確有爭議的,可另行向法律規定的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變更申請。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遺產范圍,席某峰生前債務依法應當在由遺產予以償還,上訴人主張已用賠償金償還席某峰生前債務,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陳某某、席某彪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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